大型網游和手游,往往在一個特定的故事框架下展開。我們耳熟能詳的三國、西游是最為知名的免費大IP,由此衍生出來的網游、手游不勝枚數。但也有為數不少的游戲是建立在付費IP故事基礎。比如美國知名系列電影《生化危機》,故事也被用在游戲,在該故事框架下形成的相應的游戲,必須獲取《生化危機》故事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進行游戲技術開發和發行。國內有為數不少的游戲公司,經營的游戲是在他人有著作權的故事框架下作出技術研發和發行,就必須得到IP著作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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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公司、“大廠”常發的爭議是:本公司的技術“大拿”,員工或高管“另立門戶”(另行設立公司經營相同業務)或“吃里扒外”(將本公司相關資源提供給經營同類業務的“友商”),損害了本公司的利益。實踐中,絕大多數侵害公司利益的手段分為兩類:一類是動本公司的核心技術;另一類是動本單位的核心客戶。前者,在游戲源代碼等原封不動使用的情況下,涉嫌侵犯著作權的刑事犯罪;在源代碼的基礎上修改形成新的代碼,在“老東家”原來的源代碼基礎上形成新游戲的,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的侵犯技術秘密;后者,挖走“老東家”客戶的情形,如果原單位與客戶之間已經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信息,涉及到的是商業秘密罪中的經營秘密。
比起挖走客戶和拿走主要技術的來說,游戲公司喪失了知名IP授權,這就意味著該公司不能再發行該款游戲,也意味著之前形成的關于該游戲的所有知識產權也無法使用。更具有破壞性,這種行為對原公司的打擊可謂是”釜底抽薪”、核爆級的打擊。
當前,對于違法使用技術和客戶信息,都有相應的案例和成熟的解決模式,但關于“撬走”公司IP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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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注意到,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對非法經營同類經營罪的主體進行了擴大,之前僅有國有企業的高管才涉及該罪,2024年修正案十二出臺后,民營企業的高管同樣受到該罪規制。當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撬走IP,不可避免的需要撬走原來老東家在這款IP游戲上投入的技術,主要是源代碼。游戲公司的高管,通過自己對接IP著作權人的職務便利,自己或者指使他人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獲取所在公司的IP,毫無疑問,原公司在沒有游戲IP的情況下,不可能對此前形成的游戲在特定市場發行,損失之嚴重可想而知。在游戲公司高管撬走本公司游戲IP的情況下,毫無疑問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
當撬走IP的人員并不在原公司擔任高管,主體身份就不再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身份,又該涉嫌何罪?這類行為同樣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的經營秘密。
刑法關于經營秘密的認定,必須以前置的民商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在民商事層面都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更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商業秘密中的經營秘密。商事領域認定經營秘密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非公知性,如客戶交易習慣、特殊需求、交易方式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定化信息;二是具有經濟利益,如幫助積累客戶、占領市場份額、帶來商業機會等;三是采取保密措施,簽署過相關的保密協議、采取一定的技術手段保密。同時參考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僅以與特定客戶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為由,主張該特定客戶屬于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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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第519號】《李寧侵犯商業秘密案》、【入庫案例】《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中,結合具體案件對上述三個標準進行了認定。在涉及客戶信息是否經營秘密的判斷上,強調在被害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反復的磋商,才將交易信息特定化后,這樣的信息不為公眾所知,采取了保密措施,就能夠認定為商業秘密中的經營秘密。
游戲IP授權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商事活動,往往是有一系列授權合同組成,這些合同都約定了各方的保密義務;尤其是其中的財務信息部分,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分成安排,往往包括最低保證金、授權發行后的分成費、其他衍生產品利潤分成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雙方如何進行審計和溝通財務信息的特定流程。合同中也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一系列的安排,雙方在近50份協議中形成的具體權利義務條款,例如將游戲出現的問題分為四個等級,并采取不同的應對手段。利用該些信息獲取游戲IP授權,同樣能夠認定為利用原公司的商業秘密(經營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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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專業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曾辦理廳局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辯護效果;辦理內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公受賄等多起案件,取得了無罪、罪輕等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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