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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爭議焦點。而當涉及拆遷補償款、家庭內部財產流轉時,情況更為復雜。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因一筆400萬元的拆遷款被法院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分割訴請被駁回,引發思考。
一、 案情簡介:一筆備注“夫妻及女兒”的400萬拆遷款
原告周某與被告丁某1于2008年結婚,2023年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時,雙方未對部分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周某起訴要求分割:1)丁某1在婚姻期間獲得的拆遷款項400萬元(由其母親丁明珠轉賬,備注為“丁某1、周某、丁某3動遷款”);2)丁某1投資火鍋店的50萬元(退股后實際拿回24萬元)。
丁某1辯稱:400萬元系其母親出售拆遷安置房所得,屬于整個家庭的動遷利益,涉及眾多家庭成員,應另案處理;火鍋店投資款原告知情,且拿回的24萬元已用于日常開銷和支付撫養費,已不存在。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200元由周某承擔。
二、 法院判決:400萬屬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款已消耗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
- 400萬元拆遷款的性質:該款項來源于被告母親出售拆遷安置房,轉賬時備注“丁某1、周某、丁某3動遷款”,表明該款系家庭成員間的內部讓渡,屬于丁某1、周某及女兒三人共有,而非僅夫妻二人共有。原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分割,法律依據不足,應由共有人另行協商或通過共有物分割訴訟解決。
- 火鍋店投資款:原告對被告投資火鍋店知情(被告曾提及、原告去過店內),且退股后拿回的24萬元已用于日常生活和支付撫養費,款項已消耗,原告再要求分割無事實依據。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家庭共有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本案中,400萬元轉賬明確備注涉及“丁某1、周某、丁某3”三人,屬于家庭內部財產分配,不能簡單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若要分割,需提起家庭共有物分割之訴,將其他共有人(如女兒)列為當事人,而非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一并處理。
2. 轉賬備注的法律意義:明確財產歸屬
被告母親轉賬時備注“丁某1、周某、丁某3動遷款”,是認定該款項性質的關鍵證據。這提示我們:大額資金流轉時,備注信息是證明款項用途、歸屬的重要依據。若無備注或備注不清,事后可能引發爭議。
3. 投資款的消耗與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分割火鍋店投資款,但被告舉證證明該款已用于日常生活和支付撫養費(提供支出明細、撫養費支付記錄等),且原告對投資行為知情。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未能證明該款項在離婚時仍存在,故訴請被駁回。這警示:離婚時分割財產,應關注財產的“現存狀態”,已被消耗的財產無法再分割。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1. 離婚時全面梳理財產,避免遺留隱患
離婚協議或訴訟中,應盡可能列明所有已知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車輛、投資款、債權等。對于涉及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應另案處理,避免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因主體不適格被駁回。
2. 關注資金流轉的備注信息
大額轉賬時,務必填寫準確備注(如“借款”“彩禮”“購房款”“家庭共有財產”等),以備日后查證。接收款項時,也應注意備注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如有異議及時溝通。
3. 投資款等財產需留存證據
對于投資款、經營收益等,應保留合同、轉賬記錄、退股協議等憑證。離婚時若已消耗,需提供合理去向的證據(如用于家庭開銷、還債等),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隱匿、轉移財產。
4. 家庭共有財產需另案處理
若爭議財產涉及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應通過分家析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訴解決,將全部共有人列為當事人,避免因主體不全被駁回。
5. 離婚后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自發現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發現對方隱匿、轉移財產,應及時起訴。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離婚財產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不是所有家庭內部的資金流轉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轉賬備注是認定財產性質的關鍵證據;已被消耗的財產無法再分割。對于每一位面臨婚姻解體的當事人而言,全面梳理財產、保留證據、及時主張權利,是對自己未來生活最基本的保障。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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