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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九:(離婚請求權限制三)
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九篇,介紹離婚請求權限制三: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概述:
訴訟離婚的特別程序,是指在訴訟離婚的程序中,對某些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程序,也叫做離婚請求權的限制。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該條規定的出發點:
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上述期間內,女方在身體上、精神上都有很重的負擔,如果這個時候對女方的身體上、精神增加過重的負擔,對女方本人以及正在孕育的胎兒、出生后的嬰兒,都會造成影響,在這個時期限制一定的離婚訴權,合理且必要。
對期間的理解:
該期間為法定期間,分為三種。
一是女方懷孕期間。如果起訴時并沒有發現女方懷孕,而是在審理中或者審理結束時發現女方懷孕的,也適用該規定,駁回男方的起訴,即使在一審判決作出,在二審期間發現的,也應該撤銷原判,駁回男方的起訴。
二是女方分娩后1年內。無論女方分娩后胎兒是活著出生還是死亡,均受該期間的限制。
三是女方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在此期間,無論女方出于何種原因終止妊娠,都不準男方提出離婚訴訟。
上述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終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例外規定:
1.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該期間的限制。這是因為女方在該期間提出離婚,自己已經有所準備,她經過價值衡量認為只有離婚才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和胎兒的利益。對此如果予以限制,反而會對女方和胎兒、嬰兒不利。
2.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則不受該期間的限制。對此何為確有必要,一般包括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緊迫的情形,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懷孕是與他人通奸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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