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網獲悉,《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與以往針對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治理的專項規范不同,這部法律草案并未將重點放在具體犯罪類型上,而是系統性地指向網絡犯罪賴以存在的基礎條件。
從反洗錢視角看,其真正值得關注的,并不在于是否新增了針對洗錢行為的條款,而在于立法思路的明顯變化:洗錢風險不再被默認只能在資金已經發生之后識別,而是被提前納入賬戶、身份和工具層面的制度治理。這種前移,并非技術層面的補充,而是一種風險治理邏輯的調整。
在既有反洗錢實踐中,風險識別長期高度依賴交易結果。無論是可疑交易監測,還是后續的調查協查,前提都是資金已經進入賬戶體系并完成一定程度的流轉。但大量案件已經反復證明,洗錢是否能夠順利完成,往往并不取決于事后模型的精細程度,而取決于賬戶、身份和通道是否在前端被“準備妥當”。一旦賬戶真實控制關系被掩蓋,反洗錢機制的作用空間便被顯著壓縮。
征求意見稿正是針對這一結構性短板,對網絡犯罪和洗錢活動所依賴的基礎資源進行集中規制。對移動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網絡賬號的統一管理,并非簡單重申實名制要求,而是將“賬戶是否真實可控”上升為一個持續性的法律問題。通過明確禁止賬戶買賣、出借、租用,并疊加動態身份核驗義務,立法否定了“賬戶一經實名即可長期可信”的隱含前提。
這一制度變化對反洗錢具有直接意義。賬戶風險的判斷不再局限于交易結果本身,而被明確前移至賬戶控制關系和使用一致性的層面。尤其是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的引入,為反洗錢中長期存在的名義賬戶人與實際控制人分離問題,提供了制度級的校驗工具,但并未被夸大為“萬能解法”,其作用邊界仍然清晰。
在支付結算環節,征求意見稿釋放出的信號同樣值得關注。文件多次將“為違法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支持”納入網絡犯罪生態治理范圍,涵蓋通過虛假交易轉移資金、利用支付賬戶掩飾資金來源、借助虛擬貨幣或網絡虛擬財產實現資金流轉等情形。這種表述方式,并未改變反洗錢的既有制度框架,卻在法律層面強化了支付結算在風險鏈條中的節點屬性。
這意味著,支付等機構的責任判斷邏輯正在發生變化。監管關注的重心,不再僅停留在是否履行了報告義務,而是進一步指向是否具備對異常資金結構和異常交易目的進行識別、阻斷的能力。虛假交易頻發、交易用途與賬戶屬性明顯不匹配等情形,在該框架下,已難以被簡單視為“事后發現的問題”。
從更宏觀的反洗錢視角看,征求意見稿對網絡黑灰產的系統性治理,與洗錢風險的現實形態高度重合。技術支持、流量引導、廣告推廣、算力租賃、數據服務等環節,被統一納入“明知仍提供幫助”的法律評價體系。這一設計并非擴大打擊范圍,而是在回應洗錢行為被功能化拆解后的現實,將被刻意“去金融化”的環節重新納入整體風險視角。
在跨境層面,征求意見稿同樣回應了反洗錢實踐中的突出痛點。跨境詐騙和洗錢活動的難點,并不完全在于規則缺失,而在于執法協作成本高、處置周期長。通過技術阻斷、違法所得查封沒收、限制入出境和限制境內投資等制度安排,文件在不替代國際反洗錢合作機制的前提下,提高了跨境洗錢活動的實施成本和不確定性。
總體來看,《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并未直接重構反洗錢法律體系,但通過前端治理、生態治理和責任前移,重塑了反洗錢得以有效運行的外部條件。其體現的趨勢在于,洗錢風險的治理重心,正在從“資金已經發生”轉向“資金尚未發生”。
對反洗錢從業者而言,這意味著未來的專業能力,將不再僅體現在交易監測和報告數量上,而越來越取決于對賬戶控制關系、產品邏輯和技術結構風險的理解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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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網對征求意見稿中涉及反洗錢的相關內容梳理:
在征求意見稿中,雖然未設置“反洗錢”專章,但多項制度設計與反洗錢目標高度相關,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在賬戶與身份治理方面,文件對移動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網絡賬號實行統一規范,明確禁止買賣、出租、出借等行為,并引入動態身份核驗要求。這為反洗錢中賬戶真實性和實際控制關系識別提供了前置制度基礎。同時,通過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為跨機構、跨平臺的身份一致性核驗提供制度接口。
在支付結算與資金流轉方面,文件明確將為違法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支持、通過虛假交易轉移資金、利用支付賬戶或虛擬資產掩飾資金來源等行為納入治理范圍,在法律層面強化了對異常資金結構和異常交易目的的識別與處置要求。
在網絡黑灰產治理方面,文件對技術支持、引流推廣、廣告投放、算力租賃、數據服務等行為設定“明知仍提供幫助”的規制邏輯,與反洗錢中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治理目標形成制度呼應。
在跨境網絡犯罪防治方面,文件通過技術阻斷、違法所得查封沒收、限制入出境和限制境內投資等措施,為跨境洗錢和跨境詐騙風險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處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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