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7號,四川省眉山市民反映:
眉山交警違停罰款是輔警在執法,執法過程沒有正式編制警官在場。在詢問輔警是否有執法權利時,輔警稱是貼違停通知,實際行為是在行政執法,請問,眉山交警執法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眉山交警執法毫無執法溫度,像是在執行罰款任務,是否眉山交警罰款任務,攤派太重?
單位在2026年1月20號答復:
眉山交警在開具違停告知時,由兩名輔警共同執行。根據“四不罰”原則,對于一般違停行為,系統將依據車輛登記信息發送駛離提醒短信。若通知后10分鐘內仍未駛離,違法信息將依法錄入交管平臺實施處罰。但上述規定需要排除以下幾類特殊情形:1.在嚴格管理路段、人行橫道或網狀線等區域違停;2.妨礙通行,引發緩行或擁堵;3.違法停車導致交通事故;4.同一天內已被提醒后再次出現違停。感謝您對交通管理工作的關注與支持,祝您工作生活順遂,一路平安!
市民在2026年2月1號評論:
輔警執法是否合法未作說明,相同路段收費停車場未停車位不處罰,不收費停車區就要處罰,這跟嚴不嚴管路沒有關系好吧,執法有問題吧
投訴人強調,輔警稱是貼違停通知,實際行為是在行政執法。
我想問問,1:這個是依據哪部法哪一條得出的結論:。2:投訴人知不知道什么是行政執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作出行政處罰要兩名民警。告知單沒有作出行政處罰,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為什么要有民警在現場?
其次,執法權里面只有行政處罰,執法權沒有告知單,貼告知單不是執法行為。
現場輔警已經解釋,貼的告知單,但是市民認為這就是行政執法,認為的根據是什么,根據哪部法哪一條認定,貼告知單是執法?
最后,這幾年法院判告知單勝訴的,不認定告知單是執法的,能判勝訴都是有原因的。
在這里也要表揚一下現場輔警,現在的輔警不是當事人說什么就是什么的年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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