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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罪不能游離于法治的“無罪推定”原則之外。
前文回顧:
2026年1月16日,29歲的中國女留學生李某,在英國達勒姆刑事法庭被判6年監禁,罪名是“妨礙司法公正”。
更通俗講,她是誣告強奸。
這是一場始于約會軟件、終于警方手銬的鬧劇:
2024年11月,她通過約會軟件與一名在職警察相識,兩人發生性關系,隨后該警察開車送她回家。途中兩人發生了爭吵。之后,當該警察駕車回家時,李某報警指控其強奸,致對方被羈押35小時、停職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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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手機里一段意外開啟的錄音成了真相的“黑匣子”——錄音中她主動引導,毫無強迫;而她事后在WhatsApp中承認誣告、請求對方“幫忙脫身”的聊天記錄,更成了釘死謊言的最后一顆鉚釘。
法官內森·亞當斯在判決書中寫道:“若無這段錄音,這位警察的人生可能已被徹底摧毀。虛假指控不僅傷害無辜者,更會阻礙真正受害者挺身而出。”
和中國濫用肖像與隱私權權不同,英國司法公布了她的無碼照片。她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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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載刑期,三年方可假釋,刑滿驅逐出境。
英國司法用一記重錘回應了這場誣告。
然而,錘聲余韻飄過大洋,卻撞上了一堵熟悉的墻:近年來,類似劇情在中國亦不斷上演。
從跨省“仙人跳”團伙作案8起、敲詐23萬余元,到情感糾紛中“事后反悔”式舉報,誣告強奸正成為一些人手中的情緒武器、利益工具乃至報復砝碼。
李某案在英國之所以反轉,關鍵證據是那段意外錄音。但倘若沒有錄音呢?
倘若這只是“她說的”對抗“他說的”,結局又會如何?
在不少司法環境中,強奸案的審判常陷入“口供中心主義”困局。尤其當雙方存在情感糾葛、證據模糊時,單方指控就可能啟動一場足以摧毀另一方職業生涯、社會名譽的司法程序。
中國的司法實踐雖強調客觀證據,但現實中,部分案件仍存在“報案即立案,女方陳述即重點”的傾向。
2021-2023年橫跨5省8地的李某某團伙“仙人跳”案,正是利用了這一心理:以自愿性關系為餌,隨后以報警強奸相威脅,屢屢得手。
背后邏輯殘酷而簡單:在性侵指控面前,被控者常陷入“自證清白”的絕望,而輿論的預設性譴責,更讓“無罪推定”原則在道德法庭上提前死刑。
于是,“約會恐慌”悄然蔓延。
當一段親密關系可能隨時變為刑事指控,當一次爭吵可能招來強奸罪名,男性開始習慣在親密行為前錄音、保留聊天記錄,甚至避免單獨約會。
這并非被害妄想,而是司法實踐與輿論場共同書寫的風險社會腳本:當指控成本過低,而自證成本過高,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便成了奢侈品。
2
強奸罪不能游離于法治的“無罪推定”原則之外。
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一切性暴力,也必須毫不含糊地捍衛“無罪推定”。
這兩者從不對立。然而近年來,一種危險敘事正在滋長:為保護性侵受害者,可適度降低證據標準、放寬程序要求。這種“善良的例外”,實則是對法治根基的腐蝕。
英國法官在李某案中強調:“虛假指控會削弱真實性侵受害者的報案勇氣。”這正是問題的核心。誣告泛濫最終傷害的,正是那些真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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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眾對強奸指控的信任被一次次消費,當司法資源被惡意報案擠占,真實受害者的正義之路必將更加艱險。
中國的法律框架中,誣告陷害罪需達到“情節嚴重”(如導致刑事立案、偵查)才可重判,實踐中往往量刑輕于英國本案的6年。而證據采納上,中國更強調來源合法性,類似英國案件中“私錄但真實”的錄音,在中國法庭可能因侵犯隱私被排除。
這種差異,折射出不同法系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權衡,卻也共同指向一個命題:如何既保護受害者,又不讓無辜者墜入深淵?
李某案中,一個細節令人唏噓:她誣告后曾逃回中國,以為可一走了之,不料2025年返英時在曼徹斯特機場即被逮捕。
這不僅彰顯跨國司法協作的效率,更暴露部分國人對他國法律的無知與漠視。試圖套用“國內套路”(如利用性別敘事施壓、低估證據規則),在程序嚴格的普通法系面前不堪一擊。
而英國采用的“積極同意”原則(沉默即拒絕)與中國更依賴客觀暴力痕跡的認定標準,亦形成微妙對比。前者側重語言與行為層面的自愿表達,后者則更重物理證據。
但無論哪種標準,真相的核心從未改變:司法需要的是事實,而非敘事;是證據,而非情緒。
3
重建信任,從捍衛程序正義開始
李某的6年刑期,是一記警鐘。
它敲給那些將誣告視為工具的人:法律不會永遠沉默。
它也敲給司法系統:唯有堅持程序正義,“無罪推定”才不是一紙空文。
它更敲給社會:當我們急于站隊、樂于審判,我們正在親手拆毀保護每個人的正義城墻。
強奸,是文明社會必須嚴懲的罪惡;誣告,亦然。兩者都摧毀人生、踐踏公義。
真正的性別平等,不是一方特權的倒置,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凜然。在真相的廢墟上,唯有證據是唯一的重建藍圖。而法治的意義,正是在每一個案件中,抵抗情緒的狂風,保衛那堵名為“無罪推定”的城墻。
當一枚誣告的子彈射出,它所擊穿的從不止是一個無辜者的人生,更是整個社會對正義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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