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自《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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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斯維特蘭娜,是一家在北京市石景山區的國際貿易公司負責人。2024年,民生銀行總行高管劉某給我公司介紹一筆從巴西進口白糖的業務,劉某稱這單生意有巴西軍方和政府保證貨源,但是需要在限定時間內準備一系列文件手續,包括開具國際信用證。
由于時間特別緊迫,而我們原本合作的開證公司瑞士某公司啟用瑞士銀行的開證額度暫時沒有,劉某就給我介紹了南方某開證公司,出于對劉某的信任,我就同意了換開證方,由劉某推薦的南方開證公司來作為我們的開證服務公司。并且于2024年10月與這家公司簽署了協議。
這家公司并沒有開證的資質,而是拿了一份新加坡某私人公司的授權,證明他們是在中國被委托開展此項業務。劉某一再保證沒問題,于是我們在2024年10月27日與巴西糖廠簽訂了采購合同。
2024年11月,我陸續通過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向南方開證公司陸續轉出合計852萬元整(人民幣)。
按照協議應該在2024年12月初開出信用證,而且劉某表示會盡快開出信用證,并保證我們的第一船貨會在2024年12月20日裝船發出,因為12月25日就是圣誕節了。
但是到了12月22日還沒有任何結果,信用證也沒有如期發出,貨就更不可能集港發貨了,由于圣誕節、國外的新年,緊接著中國春節,在多次催問下,劉某承諾2025年2月10日開證,為了溝通便利,他讓我和陸某(南方開證公司公司董事長)加了微信,但信用證仍然遲遲未開出。
為了讓我安心等待,2025年2月14日,劉某給我發送了巴西糖廠已經將貨品集中到了碼頭倉庫的備貨視頻及照片,在此期間再次承諾信用證于2025年2月20日開出。
由于遲遲開不出信用證,我于2025年2月20日給陸某發出了終止合同的通知,并要求退回852萬元開證費,但對方沒有回應,在此期間劉某還多次與我探討其他生意,包括巴西雞爪進口等等,也是需要開信用證出去,但交易模式基本上和糖貿易相似,交錢開證,我明確表明,第一單的信用證都還沒有開出,我不可能再打款去開第二個信用證。
由于一直開不出證,實在是無法拖下去了,我于2025年2月25日-3月1日直接到南方開證公司與陸某溝通,但也沒有得到確切的回復。為此我們不間斷地催促,并且于3月5日又發送了終止合同退款函,但也沒有得到回復。
2025年5月23日中午,劉某告訴我,信用證開出了,并且讓我趕緊看群里的消息。我看到了所謂的信用證,但經銀行專業人士驗證,實為無法律效力的銀行間溝通報文(SWIFT MT799格式),且存在金額巨大(七千萬歐元)、無底層合同等重大疑點。這時我就讓他們給個說法,但是解釋都很蒼白,并且我也接到巴西糖廠給我發送的郵件,因為我們的信用證遲遲沒有開出,而解除了合同。
到了7月還沒有給我正面回答,7月30日我和劉某見面,他告訴我都是我自己做的決定,和他沒什么關系,并且提醒我不要威脅他,我都有些暈,我只是問他事情怎么解決,現在見完面以后,他居然將我從微信群里踢出,拒絕再聯系。
我意識到被詐騙了,于2025年10月14日向石景山公安分局報案,要求按照詐騙罪立案偵查,追回我被騙的852萬元。石景山分局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于2025年12月12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京公石不立字[2025]50258)。
我不服,依法于2025年12月18日向石景山分局遞交《復議申請書》,要求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立案偵查,目前,石景山分局正在審查過程中,尚未出具結論。
我認為,該《不予立案通知書》未能準確把握合同詐騙罪與普通經濟糾紛的本質區別,未能全面把握本案中貫穿始終的欺詐故意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本質。本案并非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而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精心設計的騙局,是一起有預謀、有組織,利用國際貿易流程復雜性為掩護,非法占有我巨額資金,犯罪線索清晰、證據鏈條完整的重大合同詐騙案件。
求各路法學專家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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