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相關媒體報道,山西省晉中市“患精神病的女碩士失蹤13年被他人收養(yǎng)并生育孩子”案有了最新進展。1月22日,女碩士的哥哥對極目新聞記者稱,涉案人員張某軍(失蹤女碩士丈夫)因涉嫌強奸罪被和順縣警方移送和順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檢方對張某軍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是“張某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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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可謂是驚呆一眾網(wǎng)友眼球,不起訴書中的每個細節(jié)都被眾多媒體扒出來反復研磨,可是越研磨越感覺不解、不忿甚至懷疑法治懷疑自己懷疑人生……
首先,不起訴理由是“張某軍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張某軍對精神病患者女碩士卜某有哪些行為呢?
第一,說是收留其實就是拐騙!
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性同意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被他人“領回”自己家中,不報警,不幫她尋找家人,不通知婦聯(lián)部門,這叫收留?
如果這叫收留,那些拐賣婦女兒童的哪個不是“收留”?還能給哪個人販子定罪?
她無自主能力別人就可以收留她?那么那些被拐賣的嬰幼兒是不是也可以視為被人“收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因為
第二,與無性自我防護能力的女性發(fā)生性關系不是強奸?
這個檢察院水平確實高,根據(jù)《刑法》第236條,與無性同意能力的精神病人發(fā)生關系即構成強奸罪。可是到了這個檢察院這里這就不是強奸了!理由:
1,主觀目的是“為組建家庭共同生活”。
也是神奇了,看來強奸是看目的不是看是否違背婦女意愿了,如果某個男人看上了該檢察院的某未婚女檢察官,把她強奸后告訴她強奸的目的是為了娶她,這可如何是好?只能嫁了?不然會不會觸發(fā)違背男人意愿?
我可是記得好像婚內(nèi)都有強奸罪的,好像還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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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次性關系發(fā)生在收留卜某兩三個月后(2011年7月底收留,同年末發(fā)生關系)。
我想罵人!這也可以?拐騙并囚禁一個人只要堅持三個月不動她,之后再性侵就不算強奸了!真是開辟了性侵犯罪的新天地、新視野!
3,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卜某可獨自購物、與村民閑聊)。
這一點看起來好像沒有任何問題,可是有一個大的前提他們忘記了!卜某不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她其實就像一個嬰兒,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家在哪,更不知道自己已經(jīng)被拐騙了。那些被拐賣嬰兒也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拐賣嬰兒豈不是也不能認定為犯罪了?
4,雙方形成“穩(wěn)定同居狀態(tài)”,無虐待行為?
我們先來看看檢察官們認定的無虐待行為的“穩(wěn)定同居狀態(tài)”中卜某受到的待遇:
卜某失蹤前可獨立生活并能從家中出走至離家160公里的地方。
卜某被發(fā)現(xiàn)時大小便失禁、精神崩潰、常自言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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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軍(卜某丈夫)親眼看到卜某被同村人張某林強奸,只是上前呵斥幾句。
卜某有一次被張某林強奸時被兒子和同學撞見,張某軍得知后無動于衷。
張某軍曾將卜某生的孩子以4萬元賣掉。只要自己生活困難,買賣孩子就是救濟生活,就不構成犯罪。
眼睜睜看著一個無性自我同意意識的女人被別人強奸無動于衷,親手將一個女人的孩子賣掉,這些在檢察官們眼中統(tǒng)統(tǒng)都是穩(wěn)定同居狀態(tài),統(tǒng)統(tǒng)都是無虐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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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村人張某林三次性侵卜某構成強奸,同村人張某國四次性侵卜某構成強奸。而第一個性侵卜某的張某軍則不構成強奸,張某林、張某國會不會捫心自問:自己坐牢的真正原因是不是因為自己下手晚了?
第四,當?shù)毓矙C關曾經(jīng)以張某軍涉嫌強奸罪為案由將張某軍刑事拘留,可是檢察機關卻認為張某軍不構成強奸罪將其釋放,到底是哪一方辦錯了案子?
如果公安機關辦錯了,被刑事拘留的張某軍是不是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正好張某軍家庭困難到用賣孩子來救濟生活了,這下再申請一下國家賠償就更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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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里,大家可以討論一下了,到底當?shù)氐墓蚕到y(tǒng)是正規(guī)的還是檢察機關是正規(gu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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