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人的婚姻講究門第。婚姻講究門當戶對,這在家庭學中也可以叫作“同類婚”或者“地位族內婚”。婚姻看門第是一種習俗,也是一個傳統,而習俗正是傳統的積淀。門第婚姻使個人的行為,變成家庭乃至家族的行為,使男女之間的性愛和感情問題,變成了社會政治問題。
門第觀念是自古至今都或多或少就存在的影響到男女擇偶的因素之一,不獨唐代為然。唐朝門第觀念在婚姻上的表現是,它并不完全以政治地位的高低或者家庭財富的多寡作為衡量門第高下的標準。這其實在南朝就已經如此。侯景求婚王、謝,梁武帝認為:“王、謝門高非偶,可于朱、張以下訪之。”這些出身卑微而獲寵致高位者都巴望與高門結親。北朝則有賣婚之習俗,這種狀況延續到唐代。
唐朝法律規定良賤不得為婚,沒有規定不同門第的男女不能結婚。良賤不婚,是法律的剛性規定,門第不對而不婚是習俗的彈性約束。唐朝人所謂名門或者高門,又稱舊族,乃是指南北朝以來的士族,其中尤為突出的是所謂山東士族崔、盧、李、鄭、王諸家。這些家族在政治上的地位并不是最顯赫的,經濟上也不是最富有的,但是,在門第上卻被認為是最高的。《貞觀政要》記載唐太宗對宰相房玄齡說:
比有山東崔、盧、李、鄭四姓,雖累葉陵遲,猶恃其舊地,好自矜大,稱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廣索聘財,以多為貴,論數定約,同于市賈,甚損風俗,有紊禮經,既輕重失宜,理須改革。
唐太宗這里是打著恢復禮經的旗號來批評山東舊族嫁娶中廣索聘財的。但是,他所采取的實際措施則是下令重新編定氏族等級:“乃詔吏部尚書高士廉、御史大夫韋挺、中書侍郎岑文本、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刊正姓氏,普責天下譜牒,兼據憑史、傳,剪其浮華,定其真偽,忠賢者褒進,悖逆者貶黜,撰為《氏族志》。士廉等及進定氏族等第,遂以崔幹為第一等。”從主持這項工作的大臣來看,都屬于唐朝主管人事、監察、決策和禮儀等方面事務的最高領導人,其中如渤海高氏、城南韋氏、代北令狐氏也都屬于名門望族,只有岑文本是普通庶族。他們都一致認為應該以山東士族崔氏為第一,就很耐人尋味。這說明朝野各方都公認山東士族的門第為天下第一。對此,唐太宗非常不滿,憤憤地說:
我與山東崔、盧、李、鄭,舊既無嫌,為其世代衰微,全無官宦,猶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際,則多索錢物。或才識庸下,而偃仰自高,販鬻松檟,依托富貴,我不解人間何為重之?
為此,唐太宗提出了自己對于門第高下的評定標準:
且士大夫有能立功,爵位崇重,善事君父,忠孝可稱;或道義清素,學藝通博,此亦足為門戶,可謂天下士大夫。今崔、盧之屬,唯矜遠葉衣冠,寧比當朝之貴?公卿已下,何假多輸錢物,兼與他氣勢,向聲背實,以得為榮。我今定氏族者,誠欲崇樹今朝冠冕,何因崔幹猶為第一等,只看卿等不貴我官爵耶!不論數代已前,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級,宜一量定,用為永則。
按照這個標準編定《氏族志》后,皇帝之家被列為第一等,太宗下詔說:“氏族之美,實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義。”太宗雖然一再強調人倫(禮儀)名教,卻把禮儀名教混同于冠冕。在他看來,失去官爵者也失去了禮儀名教,可見唐太宗實際上篡改了禮法文化的內涵。當然,用比較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推行自己另有圖謀的政治主張歷來是當權者的一種高明的政治技巧。唐太宗的本意是要加強新建朝廷的政治權威,打擊舊的政治勢力的“氣勢”,但是,他卻掛羊頭賣狗肉,采取了維護仁義和名教的說法。
其實,北朝的士族乃以禮法而著名,可以說是禮法文化的代表。而幫助唐太宗打天下的那些以關中軍功貴族為核心的新朝權貴,倒是比較缺乏禮法文化的底蘊。李唐皇室在婚姻上不講禮法的糊涂賬姑且勿論,在北朝,北齊崔?“一門婚嫁,皆衣冠美族,吉兇儀范,為當時所稱”。婁太后為博陵王納其妹為妃,敕操辦婚事的中使曰:“好作法用,勿使崔家笑人。”由此可見,禮法文化正是這些士族受到包括皇室在內的人尊敬的原因。公孫表的兒子軌娶渤海封氏女為妻,生兒子叡,叡之妻為崔浩弟女。叡的堂兄公孫邃的母親是雁門李氏,地望懸隔,“吉兇會集,便有士庶之異”。所以,當時人說:“士大夫當須好婚親。”顯然,這里的士庶之異,乃是在吉兇會集之時,由于受到不同的禮法門風的熏陶所表現出來的在吉兇禮儀上舉止的差異。
究竟是山東氏族不講禮法名教,還是被列為氏族第一的李氏皇族缺乏禮法文化呢?一兩百年后唐太宗的后代做了最好的回答。文宗欲以真源、臨真二公主降士,謂宰相曰:“民間修昏姻,不計官品而上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顧不及崔、盧耶?”宣宗為公主求婚于士族,發現公主漠視小叔子患病,也不回家侍候婆婆,提出了批評。還有一位待嫁于士族家的小公主吃飯時發脾氣折筷子,被宣宗大加呵斥,并且決定換一位性情溫順的公主出嫁。這些情況都表明,唐太宗的后裔們已經用主動向士族求婚的做法,證明了唐太宗當初批評山東士族不講禮法文化,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正是因為唐太宗對于山東氏族的指責不盡符合歷史事實,所以,即使朝廷有意壓抑,山東氏族仍然舊望不減。
但是,唐太宗對山東舊族的指責也不是完全無的放矢。他指責山東舊族不講禮法固然不符合事實,但是,他批評山東舊族據門第自高,索取高額聘財則并非無據。問題是,對于門第與聘財之間的關系,需要做進一步的討論。
試以唐人小說中的一些故事為例進行分析。《玄怪錄》卷一《張老》記載了一個男子求婚的故事。說是士族韋恕有“長女既笄,召里中媒媼,令訪良才”。揚州六合的菜農張老聞之,把媒婆請回家,且備酒食,百般央求媒婆為自己說媒。媒婆罵他是不自量力:“豈有衣冠子女肯嫁園叟耶?此家誠貧,士大夫家之敵者不少。顧叟非匹……”但是,在張某的百般請求下,媒婆硬著頭皮向韋家提這門親事。韋恕大怒,責怪媒婆:“以我貧,輕我乃如是!且韋家焉有此事,況園叟何人,敢發此議!”并發難說:“為吾報之,令日內得五百緡則可。”要一個菜農一日之內拿500緡錢的聘禮,這顯然是在出難題,意思是要張某放棄自己的想法。故事的神奇在于,張某居然馬上攜500緡錢來訂婚。韋家大為尷尬。女兒也默認了這樁婚事,“乃曰:‘此固命乎!’遂許焉”。張某娶韋女后依舊在揚州種菜,“園業不廢,負穢鋤地,鬻蔬不輟”,過著平靜的農家生活。但是,韋家的內外親戚覺得此門親事有傷體面,指責韋恕說:“居家誠貧,鄉里豈無貧子弟,奈何以女妻園叟?既充之,何不令遠去也!”意思是即使把女兒嫁給一個貧窮的士族子弟也比現在強。其實這也是韋女家長當初的想法,應該說這個觀念在當時是極具典型性的。門第比財富要強。
張老與韋氏女婚姻締結的典型意義值得分析。首先,婚姻的締結,需要有媒妁之言,鄉里似乎專門有從事婚介職業的媒婆:“召里中媒媼,令訪良才。”媒婆當然要接受介紹費,盡管文中沒有說。《玄怪錄》還提到另外一位韋小姐的婚事。“京兆韋氏女者,既笄二年”,母親告訴她,有秀才裴爽求婚,女兒笑而不允。“雖媒媼日來,盛陳裴之才,其家甚慕之,然終不諧。”過了一年,有前京兆府參軍事王悟將來聘,媒人是京兆府司錄、韋小姐的老舅張審約。韋女還是不允。再過了兩年,進士張楚金求婚,“母以告之,女笑曰:‘吾之夫乃此人也。’母許之”,于是擇吉日、成禮。結果韋女20歲才結婚。韋小姐15歲成笄,待字閨中五年,方答應嫁給如意郎君。這個故事反映出女孩子在擇偶上還是有一定的自主權的,韋母也算比較開通。值得注意的是,最后韋女選定了張楚金為婿,故事沒有忘記說“母許之”,清楚地點出了女兒同意了,也還是要家長同意不可。《戶婚律》規定尊長擁有子女婚姻決定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尊長的同意而成婚。“諸卑幼在外,尊長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即使已經訂婚,只要未成婚,尊長都有權終止卑幼自行選擇的配偶。這當然是法律的規定。在實際情況下,像京兆韋小姐那樣自己決定、父母同意,或者如張老所娶的韋氏那樣,父母決定、女兒接受的婚姻,當為普遍的情形。
根據疏議的解釋,這條法律在尊長卑幼上有具體的適用范圍:“尊長,謂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卑幼,謂子孫、弟、侄等。”長輩對于子孫輩的人有婚姻決定權,自無疑問。但是,兄長對于弟妹的婚事恐怕沒有決定權。敦煌判集有一則案例說,一位兄長代替寡居的妹妹去找婆家,妹妹不從,這位當哥哥的在婚約已成而不履約將違法的情況下,被迫讓自己的女兒代姑姑去成親,結果吃了官司。
女方究竟接受多少聘財才不是賣婚呢?唐朝甚至一度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唐高宗顯慶四年(659)十月詔:“天下嫁女受財,三品以上之家,不得過絹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資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這等于從法律上為聘財規定了一個上限。考慮到唐代太宗、高宗之世,正是打擊山東士族“賣婚”行為的時期,這個限定多少有配合朝廷這一政策的政治含義,實際上是否執行則是要打問號的。從討論的這則故事來說,500緡錢的價值恐怕超過了按規定平民之家所受聘財“不過五十匹”的許多倍!
正式的法律對于聘禮的多寡其實沒有硬性規定。《唐律疏議》中說:“娉財無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財物為酒食者,亦同娉財。”也就是說聘禮在原則上只是一種信物,不在數額的多少。特別規定酒食非聘財,當是為了避免把男方宴請女家視為下聘禮,并不是說酒食之物不可以為聘財。所以,疏議中明確說“以財物為酒食者,亦同娉財”。而在實際生活中,聘財可能是影響男婚女嫁的一個重要因素。
比如《霍小玉傳》言李益娶盧氏也提到聘財問題:“未至家日,太夫人已與商量表妹盧氏,言約已定。太夫人素嚴毅,生逡巡不敢辭讓,遂就禮謝,便有近期。盧亦甲族也,嫁女于他門,聘財必以百萬為約。不滿此數,義在不行。生家素貧,事須求貸……”“百萬”就相當于千緡(貫)。婚姻貪財也不僅限于士族高門,《郭代公》記載某鄉村為免災,嫁送女孩給妖獸烏將軍。某少女之父“利鄉人五百緡”,暗地答應將女兒應選出嫁。后來該少女為郭元振所救,乃數落其父說:“今日貪錢五十萬,以嫁妖獸……”是500緡為50萬。這里雖然是小說故事,貪心的父親為了錢財把女兒出賣了,卻也折射了買賣婚姻的背景。
回到故事上來說,媒婆本意是要尋找門當戶對的人家。由于張身份低下且年老,盡管種菜所入,足夠衣食之需,但是,媒婆即使吃了張老的酒食,也不愿意去做說客,說士大夫之家門第相匹配的子弟多的是,韋家的小姐怎么能與種菜的農戶結親呢?后來韋家親戚批評韋父,也是說即使家里窮也不至于以女妻園叟。既然沒有辦法,嫁給了園叟,也不應該讓他們夫妻在眼前種菜過日子,言下之意是有損士族之家的聲望。這里提出了嫁女的兩大原則,即門第與財富。一般來說婚嫁中有富與貴的問題,但是,士族之家并不是貴族,更多的是一種聲望,唐太宗就說他們全無冠冕,只是販鬻祖父墳上的松樹,意思是憑門第來換錢。這個故事在表面上告訴我們士族之家寧愿嫁女給窮困的士族,也不愿意與沒有門第的園叟結親。但是,韋恕提出一天內準備500緡錢的聘禮,雖然有故意為難張某之意,卻分明透露了金錢可以改變門第的可能性。從一個具體事例上印證了唐太宗說的士族在婚姻關系中販賣祖宗門第現象的存在。這個故事中的張老是一個神仙式的人物,后來在與韋家的幾次交往中,都是給予了大量的金錢,特別是在韋家生活困難需要金錢的時候,總是及時地獲得張老的救助。
聘財的多寡其實還有更進一步的含義。某村王家的獨生女兒,“先許適西村張家”,由于聘財不足而罷婚。但是,罷婚的原因不僅僅是聘財少,而且是把聘財的多寡賦予了另外的意義:“今日納財,非意單寡,此乃相輕之義,已決罷婚矣。”女方習慣把聘財的多少看成男方對自己是否尊重的表示。后來前來借住的閻庚求婚,“主人辭以田舍家,然有喜色。仁亶固求,方許焉。以馬驢及他赍為贄,數日成親畢,留閻侯止王氏”。看來,農家王某也是愿意攀附仕宦之家的。
就王家拒婚一事來看,女方重視的不僅僅是聘財,還認為聘財的多寡說明了男方是否對女方及其家庭有足夠的尊重,于是聘財成為衡量女方及其門第身份的砝碼。衰落的山東士族從心理上說,仍然有很強的自尊心,最不愿意承認自己衰落的事實,更不愿意因此而受到別人的輕視。這就是韋恕以及整個韋氏家族對于張老求婚表示極度憤怒的重要原因。這種心理下,山東士族想通過對方以大量的錢財來表示對自己的門第的尊重和重視,其實是很自然的,也可以理解的補償心理。唐太宗把這種行為說成為“賣婚”而大動肝火,埋怨在新王朝統治下人們竟然不重視本朝冠冕,反映了新權貴對于舊士族不滿的心情,明顯具有壓抑山東舊士族的政治意味。
即使到了唐朝末年,也有人借口聘財過于豐厚而加罪于婚姻當事人的。“(李紳)鎮淮海日,吳湘為江都尉,時有零落衣冠顏氏女,寄寓廣陵,有容色,相國欲納之,吳湘強委禽焉,于是大怒,因其婚姻聘財反(‘反’字衍)甚豐,乃羅織執勘,準其俸料之外,有陳設之具,坐贓,奏而殺之,懲無禮也……顏尋歸澧陽,孀獨而終。”因為聘財過豐而導致婚姻當事人罹罪,雖然只是借口,卻也反映了其時婚姻觀念和社會意識的復雜形態。
總之,士庶通婚的界限被金錢、官職等打破之后,突破了所謂身份內婚制。這種情況也可以借助西方家庭社會學的所謂價值交換理論來解釋。這種理論認為婚姻當事人及其家族締結一門婚事,其實在進行某種價值交換。士族高門用他們的社會身份與擁有金錢和政治地位的新富新貴進行交換,從而達到一種新的心理的和社會的平衡。
根據以上幾節的討論,我們發現,唐代婚姻禮儀并不完全受禮法的約束。不僅結婚儀式未必是遵照《大唐開元禮》等禮儀制度的規定,即使《唐律疏議》關于不同輩分者不婚等規定也未必完全遵循不替。“不遵禮法”其實正是那個時代婚姻關系中的現實情況。這不是說沒有禮法,而是由于唐太宗等開國統治者把禮教、門第和官爵等同起來,壓制了舊士族為代表的禮法文化。統治集團內部舊族講究禮法而新貴從不講禮法到遵從禮法,這就是社會的一個變化。統治階層講究禮法,從而也逐漸地影響到民間遵從禮法,這也是社會的一個變化。這些變化背后所包含的歷史意義,乃是社會對于士族的社會價值觀、倫理觀等所謂禮法制度的認同。士族的價值觀念也由此而向整個社會普及,禮法文化出現了一個擴大傳播范圍的歷史趨勢,它構成了中古社會變革的重要基本線索之一。
(摘自《唐代家庭:生活、生計與家風》,為方便閱讀,省去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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