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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青人社發〔2025〕12號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進一步優化全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提升政策精準性、有效性,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我們制定了《青島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及時發現、優先服務、精準幫扶、動態管理的就業援助工作機制,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8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發〔2025〕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制定、業務指導和監督。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服務。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受理、審核及日常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人員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具有本市戶籍或在本市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當地用人單位連續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不含補繳月數),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城鄉勞動者,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大齡人員。指女性40周歲、男性50周歲以上,失業登記后經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幫扶滿3個月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指處于離婚、喪偶或未婚狀態,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且未實現正規就業的人員。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人員。
(五)殘疾人員。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六)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指本次辦理失業登記連續一年及以上、接受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幫扶滿3個月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七)因失去土地難以實現就業人員。指農村區域內因國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畝未實現就業人員。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一)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其他單位,并已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法定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負責人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已辦理失業登記但連續6個月未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六條資格申請。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s://hrss.qingdao.gov.cn/)、愛山東移動端青島分廳等渠道線上申請辦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其中,殘疾人員向所在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第七條審核認定。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接到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在轄區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對材料不齊全的,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經辦機構無法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核查的,申請人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同時根據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二)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離異者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戶籍注銷的證明;未婚者提供戶口本及孩子出生證明材料;提供所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三)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人員:提供街道(鎮)出具的證明或流轉合同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可以使用電子證照替代的,支持使用電子證照;也可按照承諾制辦理要求,提交個人承諾書辦理。對申請人承諾情況,由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實地調查的方式予以核實。
第八條結果告知。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審核結果以短信、電話等方式告知本人。申請人也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查詢審核結果。
第九條異議復核。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結果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復核申請,通過數據核查和實地摸查等方式開展復核,形成復核結果并向當事人反饋。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十條動態管理。各區(市)應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臺賬,每月至少1次通過電話、上門走訪等形式動態了解困難人員就業及享受政策等情況。
對符合條件的,積極落實就業困難人員相關扶持政策,做到動態管理服務。發現就業困難人員相關承諾不符或虛假的,各區(市)應即時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正在享受相關就業幫扶政策的即時停止,已享受相關補貼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主動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持證殘疾人等就業援助對象,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信息比對,主動發現可能符合就業援助條件的人員,“點對點”推送政策內容、申請流程、經辦渠道等信息。
第十二條強化信息共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與行政審批、民政、殘聯、大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及時溝通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健全退出機制。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以短信、電話等方式告知本人。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登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負責人的;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專職擔任村兩委、社區工作者等由財政承擔基本報酬的人員。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監執行的;被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連續6個月未與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自愿終止的。
(四)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失業登記被注銷的;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對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核定的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加強內部監管。按照“誰認定、誰負責”原則,健全崗位內部監督服務制度,對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全面實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積極引入網上經辦、信息共享、聯網核查等手段,優化程序,減少要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繼續保留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辦法實施期間,如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按照國家、省政策規定執行。《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規〔20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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