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第 1657 號案例聚焦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明確了 “舊貨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商標權用盡原則的適用邊界”,破解了 “翻改舊貨后使用原商標能否構罪” 的實踐爭議,為類似知識產權刑事指控提供了權威指引。
核心爭議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翻改舊貨并使用原注冊商標銷售的,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1.案由
假冒注冊商標罪
2.案號
第 1657 號 顏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 舊貨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冊商標罪認定的考量因素
3.基本案情
顏某某等人租賃廠房,低價回收某品牌舊電視機,更換第三方液晶面板后重新包裝,使用該品牌注冊商標在網絡平臺銷售,查獲假冒電視機 795 臺,貨值 52 萬余元。辯護方辯稱商標權已用盡,翻改后使用原商標不侵權。法院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相應刑罰。
4.裁判核心觀點
商標權用盡的限制:舊貨翻改更換核心部件(如液晶面板),改變商品核心質量要素,破壞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不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
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 25 萬元以上),即構成該罪。
翻改行為的定性:更換核心部件的翻改并非簡單維修,而是制造 “新的侵權商品”,屬假冒行為。
5.案例解讀與實務要點
核心裁判規則
本案確立 “翻改舊貨 + 更換核心部件 + 使用原商標 = 假冒注冊商標罪” 的規則,明確商標權用盡原則的適用限制。
深入解讀與辯護要點
商標權用盡的主張:提交舊貨來源合法的證據(如正規回收憑證),主張翻改未改變商品核心屬性,僅為維修,適用商標權用盡。
相同商標的否定:主張翻改后商品的商標標識存在細微差異,或商品包裝標注 “翻新品”,不屬 “相同商標”。
情節嚴重的反駁:對非法經營數額的核算提出異議,主張部分商品未實際銷售,貨值金額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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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提示
涉舊貨翻改的知識產權犯罪,需重點固定舊貨回收憑證、翻改流程記錄、商標使用證據等。此類案件的辯護關鍵在于界定翻改性質與商標權用盡邊界,擅長知識產權刑事辯護的律師可精準把握入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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