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一、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身體、住宅不受侵犯,涉及公民的人格尊嚴、隱私、生活安寧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之一,同時依法受到刑法保護。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非法搜查,可以表現為有搜查權的人濫用權力違法搜查,也可以表現為沒有搜查權的人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非法搜查。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為16周歲。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從重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罪與非罪
非法搜查罪是行為犯。但是,并非所有的非法搜查行為一律入罪,實務中要注意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非法搜查行為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7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主要是《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對于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非法搜查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情節是否顯著輕微,要根據本罪的犯罪構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第一,從客觀行為方式上分析,應考慮非法搜查的手段、非法搜查的人次、非法搜查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分析判斷。結合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可知,非法搜查行為通常伴隨著一定的后果,才予以立案,包括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時有毆打、侮辱等行為的,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或者非法搜查三人(戶)次以上的,或者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或者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情形等,該立案標準設置“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兜底性規定,以應對司法實務中可能出現的未能列舉非法搜查的情形。
第二,客觀方面還要從非法搜查的起因上分析行為人進行非法搜查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搜查行為,還要查明是否有濫用職權的情形。
第三,還要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例如,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就屬于主觀惡性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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