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
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正式施行
1月9日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依法處置一起發生在公共區域
因犬主人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引發的動物傷人案件
切實維護群眾人身安全與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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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1月7日18時許
傅某某與家人在七家山路口附近行走時
未按規定給其飼養的犬只系牽引繩
導致犬只在人行道追逐一過往路人
將該路人左側小腿咬傷
案件發生后
中山路派出所快速介入調查
固定相關證據
依據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
依法對傅某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
根據《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責令傅某某立即整改
規范犬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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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化解矛盾
民警積極組織傅某某與受傷路人
就醫療費用等相關事宜進行調解
經耐心溝通協調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簽訂調解協議書
案件得到圓滿處置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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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市民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文明養犬、規范養犬
攜犬出戶時務必為犬只佩戴牽引繩
主動避讓行人
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區域追逐、擾民
若因違規養犬造成他人
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犬主人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及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渝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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