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先生、余先生與鄭某彥、李某、云南博越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越公司”)合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因總包方建投公司消極拖延結算,導致審理機關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的結果。這一結果讓李先生、余先生一方陷入困惑與不解,明明有理有據(手握大量證據材料),卻拿不到應得的工程款——其應獲得的200余萬元分成款,加上正在訴訟中訴請的未支付工程款500余萬元,共計700余萬元應收款項,皆因“未完成合伙清算”、“證據不足以支撐訴求”均暫未獲法院支持。李先生、余先生明確表示,將繼續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協議約定清晰 履行中遭單方變更
2021年3月21日,李先生與鄭某彥簽訂《合作施工協議》,約定共同承接曲靖市經開區新建診療中心(腫瘤醫院)基礎部分土方開挖工程。協議明確:鄭某彥負責協調與總承包方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投四公司”)的關系;李先生先行墊付前期油料費60萬元、運輸車人員工資20萬元,合計80萬元;工程預估方量15萬方,工程款約400余萬元,利潤與虧損按鄭某彥52%、李先生48%分擔;中標施工單位為雙方認可的“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到賬后轉入余先生共管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然而,上述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出現變更。據李先生、余先生陳述,其于2021年3月26日已將機械設備拉入施工現場開始作業,并于4月12日辦理《經開區建筑垃圾、渣土處置證》;為使工程順利進行,李先生、余先生投入大量人員、材料、機械等成本,完成了大量土方、磚渣的挖運回填等作業。然而,讓李先生、余先生意外的是,作為合作方之一的鄭某彥卻憑借與上游建投四公司曲靖開發區分公司的“關系”,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將約定的中標施工單位從“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換為“博越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5月24日與總包方云南建投四公司曲靖經開區分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專業施工分包合同》,將案涉土方工程納入分包范圍,分包方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為第三人“郭某堂”(實際為鄭某彥署名)。李先生、余先生方認為郭某堂與鄭某彥的親屬,實為鄭某彥安排的現場管理人員。李某出具的賬單上記錄郭某堂在項目現場的吃飯、修車、加油卡辦理等費用均由合伙體承擔,且博越公司相關人員在錄音中稱“郭某堂實際為鄭某彥‘代理人’”,結合郭某堂與鄭某彥伴侶李某的親屬關系,二人認為鄭某彥與郭某堂偽造分包協議,干擾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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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包合同 圖一 (當事方提供)
因鄭某彥后期的工程款投入實際上使用本項工程進度款作為墊資,且隱瞞挪用400萬余元的工程進度款,李先生與余先生核清事實后,多次約鄭某彥商談相關事宜,而鄭某彥一直推諉拖延。李先生、余先生從工作實際出發,仍積極配合完成了土方、磚渣挖運回填工作,并于2022年1月29日、10月9日及2023年1月21日雙方還對階段性工作進行了結算并簽字認可,隨后鄭某彥方拒接電話、失去聯系。李先生、余先生找到博越公司、建投四公司及多個相關部門請求幫助解決未果,無奈選擇分階段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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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 圖二、三 (當事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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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 圖二、三 (當事方提供)
李先生一方表示,鄭某彥的上述行為目的是為了獨自掌控工程款,博越公司確認,建投四公司累計支付的835萬元工程款,均由其伴侶李某作為收款人簽字提取;李先生一方同時主張李某與鄭某彥系夫妻關系,認為這一關聯為后續款項處置爭議埋下隱患。
500余萬工程款去向成謎 合伙糾紛三重核心爭議未獲法院采信
李先生、余先生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未被一、二審法院充分采信,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其一,合伙主體應為四人而非兩人。李先生、余先生提交了2022年1月29日簽訂的《腫瘤醫院賬目截止2022年1月29日》書面文件,該文件有李先生、余先生、鄭某彥、李某四人共同簽字摁手印,明確載明“以后應收應付款平均分攤”;同時,李先生、余先生實際墊資954783元現金支出和人員機械費用,共計二百余萬元并負責現場管理。基于上述事實,李先生、余先生主張此項工程事實上由其投入人力、材料、機械施工完成。但法院認定,因《合作施工協議》變更內容約定不明,且鄭某彥不予認可,推定合同未變更,合伙主體僅為李先生與鄭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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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記錄 圖四 (當事方提供)
其二,500余萬工程款去向存爭議,李先生、余先生一方指稱存在隱瞞情形。根據李先生、余先生提交的銀行流水、博越公司收付款明細等證據,建投四公司經開區分公司累計向博越公司支付工程款835萬元,且全部由李某簽字提取,資金流向與工程無關的數個賬戶。李先生、余先生主張,鄭某彥、李某僅向其披露300余萬元到賬情況,未披露2021年7月27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間的11筆款項,合計380萬元。此外,李先生一方還主張,鄭某彥、李某存在虛構墊資773486元的情況,稱實際前期成本均由李先生、余先生承擔,部分應付款項通過博越公司從應收款中支付,否認鄭某彥關于“超額墊付”的陳述,即鄭某彥未實際墊資,且隱瞞侵占了雙方共有資金400余萬元。
其三,施工范圍應涵蓋全部分包工程。李先生、余先生合伙事務涵蓋博越公司分包的全部土方挖運及回填工程,核心依據是鄭某彥以分包單位負責人身份,在《專業分包工程過程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工程量。若并非合伙體完成全部施工,鄭某彥無權代表分包單位簽字;同時,博越公司當庭確認自身未實際施工,進一步印證合伙體是實際施工人的事實。但法院最終僅認定雙方合伙施工范圍為基坑部分,未認可全部分包工程。李先生、余先生均認為該認定存在偏差,未尊重客觀合作主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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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施工協議 圖五 (當事方提供)
審計申請因 “超期”“無關” 兩度駁回 合伙清算缺據訴求遭拒
為查清合伙期間的收入、支出、利潤等財務狀況,李先生、余先生在一審中提交鑒定申請,請求對涉案工程款進行專業工程造價鑒定。其認為,合伙利潤分配需以明確的收支數據為基礎,而鄭某彥、李某對其提交的支出明細不予認可,卻未提供任何反駁證據。
但一審法院以“申請超過法定期限”“與合伙范圍無關”為由未予準許,二審法院亦維持該認定。李先生、余先生一方表示,其是在調查中發現對方存在款項未披露、爭議擴大后,在庭審中提出工程鑒定申請,初衷是幫助法院查清事實,卻因程序問題被駁回,對此難以接受;并認為,正是因鑒定未能進行,合伙清算缺乏關鍵依據,才導致法院以“無法查清盈虧狀況”駁回其訴求。
這場圍繞工程款糾紛的案件,因建投四公司未按規定及時結算、博越公司刻意消極應對,兩級審理中未積極采信證據、核查事實,又不支持做工程造價鑒定,造成李先生、余先生至今未能收回墊資及人工機械等費用,故對于李先生、余先生而言,維權之路并未終結。未能完成的合伙清算、未查清的工程款去向,以及未獲準許的鑒定和最終審計申請,仍待相關部門積極處理。
事件后續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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