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名退休礦工追討千萬股權案續:檢方駁回礦企監督申請;
刑滿釋放人員任職國有控股企業“高管” ,企業陷困境;
從有期徒刑10年到無罪撤訴——寶馬車“盜竊案”大反轉;
沈陽禁毒警察被控走私毒品二審獲刑三年半,被告人決定申訴;
以上是本周值得關注的監督報道。
85名退休礦工追討千萬股權案續:檢方駁回礦企監督申請
12月28日,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南公司”)退休礦工代表收到山西省檢察院寄來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決定書稱,蒙南公司一方不服董福后等85人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的二審判決,申請監督,該院認為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董福后等85名退休礦工向蒙南公司討要股權,歷時近20年,歷經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檢介入監督終獲勝訴。蒙南公司遲遲未履行生效判決,今年4月26日,79名退休礦工(注:6人退出集體訴訟)向山西大同中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大同中院以“請求事項與判項內容嚴重不符”為由,駁回其申請。與此同時,蒙南公司方面向山西省檢察院申請監督。
據退休礦工的律師介紹,雖山西省檢察院駁回了蒙南公司方面的監督申請,但大同中院至今仍未對其強制執行申請立案。12月29日,澎湃新聞多次聯系大同中院立案庭相關負責人、宣傳處等均未獲回應。
據山西省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和蒙南公司、內蒙古錦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泰公司)以及陳玉文等8人的申請監督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二審判決認定董福后等85人為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關于《協議書》簽訂主體與效力的認定問題、錦泰公司受讓股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以及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
一、關于原始股東身份。本案中,蒙南公司的前身是內蒙古準格爾旗的集體企業內蒙古準旗房塔溝硫磺廠,1998年開始股份合作制改制,當時在冊職工562人,其中在職職工303人,離退休職工259人。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的事實,董福后等85人在改制時獲得的量化資產并未以現金形式發放,而是作為股本金投入到蒙南公司成為新企業的出資。1999年5月10日蒙南公司首次登記,董福后等85人記載于股東花名冊,確認了董福后等85人原始股東的身份。
山西省檢察院認為,《投入股本明細表》記載了各發起股東出資金額及比例,金額等同于職工配置的量化資產額,其中1999年5月蒙南公司首次登記,董福后等85人記載于股東花名冊,其各自所占的股權比例應依照雙方都無爭議的投入股本明細表中出資金額來確定。本案歷經十幾次庭審審理過程,對于董福后等85人所享有股本金反復核實,二審判決認定董福后等85人為原始股東且原始股權金額為819800元,蒙南公司應當向其分配紅利,并無不當。
此外,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還認為,申請人監督主張二審法院未核實部分原告作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身份、二審判決判令陳玉文和錦泰公司返還超出訴訟請求、二審判決未將準格爾旗社會保險局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屬于遺漏必要當事人,經查,二審法院已對相關問題進行查明和認定,上述申請監督理由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信。
綜上,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支持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內蒙古錦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陳玉文等8人的監督申請。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72948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刑滿釋放人員任職國有控股企業“高管” ,企業陷困境
工資表、董事會表決票、董事會決議簽字等多方證據顯示,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泰州市姜堰區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卜某山,刑滿釋放后又擔任當地國有控股企業——泰州夏北新型綠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北公司”)的“高管”。
就這一非常規現象,夏北公司創始人、股東王志立已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泰州市姜堰區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他指出,刑滿釋放人員擔任國資控股企業高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規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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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顯示,被舉報者卜某山在任職高管期間領工資、獎金數年之久。卜某山解釋,他確從夏北公司拿了數年工資,但并非“高管”。曾擔任金東城投副總經理的蔣某平稱,他已不分管相關工作,“紀監部門正在著手調查這件事,我也是被調查對象,不方便做更多解釋”。
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512/cb43b509889a710ddaf791d426799f56.html?fromUdid=54172593-a2d6-4cd6-8b94-784f3b939d1b
——紅星新聞記者 劉木木
從有期徒刑10年到無罪撤訴——寶馬車“盜竊案”大反轉
在被羈押4年3個月,輾轉于2家看守所、2所監獄之后,郭明的命運于2025年下半年迎來了戲劇性的轉折。
2023年,郭明被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及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他在周口淮陽,將其姐姐郭媛名下一輛北京牌照的寶馬車開回北京,并將這輛車交給郭媛。此舉構成了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二審之后,郭明提出申訴。2025年6月,郭明被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裁定發回重審。8月,郭明獲得淮陽區人民法院的取保候審,暫獲自由身。12月,經指定管轄后,周口市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對他做出《不決定起訴書》,就此無罪。
這起曲折離奇的案件,究竟是怎樣一回事?
http://www.eeo.com.cn/2025/1231/776608.shtml
—— 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 李微敖
沈陽禁毒警察被控走私毒品二審獲刑三年半,被告人決定申訴
近日,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隊原副大隊長(主持工作)劉威被控走私毒品一案二審維持原判。12月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劉威犯走私毒品罪,刑期三年六個月,新京報記者從劉威的代理律師處獲悉,劉威不服判決,已決定申訴。
新京報此前報道,2023年12月,劉威在未向分局領導及市局禁毒支隊匯報的情況下,違規將王遷(化名)作為特情人員使用,擅自指示王遷通過某境外聊天軟件聯系到一泰國販賣大麻人員,讓其向國內郵寄大麻樣品,并向王遷提供了國內收件地址、收件人及電話。收件地址為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兩名輔警按照劉威指示在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門附近快遞柜取境外郵寄的包裹時,被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及渾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控制,公安機關在包裹中查獲160.25克大麻葉。幾天后,劉威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又從寄到該快遞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獲1352.09克大麻葉。經鑒定,上述大麻葉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起初,公安系統內部對劉威展開調查,劉威被免職。2024年2月,于洪分局刑警大隊將王遷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移送審查起訴至于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劉威也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4年3月15日,檢察機關決定對劉威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案立案偵查,劉威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9日、2025年4月16日,該案在沈陽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兩次庭審中劉威均表示自己無罪,辯護人也為其作無罪辯護。
2025年10月14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威犯走私毒品罪,刑期三年六個月,劉威當庭提出上訴。
毒品犯罪研究專家、云南師范大學特聘教授莫關耀曾在2024年11月1日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構成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客觀上需實施違反禁毒與海關法律,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且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觀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該案的關鍵在于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劉威是基于職務、為了工作而實施的走私毒品行為。
劉威案的爭議焦點為,劉威走私毒品是否出于工作目的,這決定了他是否構成犯罪。二審裁定顯示,法院認為,相關證據不能認定劉威讓王遷從境外走私大麻入境是出于工作目的,理由是:劉威讓王遷與境外販毒人員聯系至案發的半年間,既未履行審批程序建檔,也未向上級領導匯報;此外,王遷經劉威同意后通過網絡平臺向他人發布售毒信息,誘使他人購買大麻,之后劉威又將相關情況提供給公安辦案機關,使相關買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這是被明確禁止的非法行為,并且劉威并未著手開展獲取跨國毒品犯罪線索的相關工作;劉威與王遷之間存在金錢往來,案發后兩人刪除微信聊天記錄。
劉威在申訴狀中表示,自己將王遷作為特情人員使用獲取販毒線索的行為,“程序上違規,但性質上仍屬于工作行為”“絕對沒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不可能構成走私毒品罪。”
劉威的申訴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和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亮在申訴代理意見中指出,兩級法院忽視了多個指向劉威涉案行為是出于工作目的的證據,包括涉案毒品收件地址為于洪公安局、收件人為輔警,劉威要求兩名輔警取件時戴手套并全程錄像等,以及劉威的工作筆記,其中多次記錄了與王遷有關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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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劉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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