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不多說,來看案件——
女生邀請男生到家中居住后報警稱被強奸,法院認為邀請同住不等于性同意,男生獲刑2年9個月。 2024年7月,17歲的小董與17歲的麗麗(化名)相識,隨后很快確定戀愛關系。8月初兩人約定從許昌去鄭州玩。期間,麗麗邀請小董前往鄭州的家中居住。據判決書顯示,麗麗稱她跟小董商量好分房睡,但小董卻留在了自己房間,并對她進行性侵。
事發后麗麗報警,小董也被警方控制。小董母親說,女方邀請兒子去家住,兒子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不認可“強奸”行為。此外女方還曾在兒子被拘留后發微信留言稱“好想你”。2025年9月28日,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認定,小董雖然應邀去麗麗家居住,但這并不代表同意性行為。法院一審判決,小董構成強奸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9個月。@紅星新聞 記者獲悉,小董已經提出上訴。#邀請同住不等于性同意# 紅星新聞
關于這樣的案子,今年以來我已經寫過不少了,《》《》《》《》《》。
這么說吧,法律實踐和社會輿論已然導向一種無限擴大化的“性同意”認定,甚至演變為只要“單方面宣稱”即可定罪的趨勢,如此一來,男性在親密關系中便如履薄冰,其帶來的社會后果恐怕難以想象。
當前的性同意標準,尤其是強調“肯定性同意”的理論,在法理上追求對個體權利更極致的保護。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和兩性互動中,這已經演變為了一種難以捉摸的“自由心證”。當“邀請同住不等于性同意”、“訂婚不等于性同意”乃至“結婚不等于性同意”成為絕對的政治正確后,親密關系中許多基于默契和情境的互動,在事后都極大可能被重新解讀為“違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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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于男性而言,自然是意味著陷入了一種近乎“有罪推定”的困境。也就是說,一旦女方事后反悔并提出指控,男方幾乎無法提供證據來證明“當時她確實是同意的”。因為同意的標志可以隨時被事后單方面撤銷或否認。
哪怕像,一旦被指控,即便最終沉冤得雪,當事人也早已身心俱疲、社會性死亡。這種巨大的風險,必然會讓男性對進入嚴肅的戀愛、同居乃至婚姻關系產生強烈的避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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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長期親密關系畢竟是建立在深厚的信任和情感紐帶之上的。如果法律環境讓雙方,尤其是男方,感覺每一次親密接觸都像在走鋼絲,那么關系的本質就會發生異化。
如此一來,雙方關系便不再側重于共同生活和情感滋養,而是充滿了對法律風險的算計。男性可能會傾向于避免任何可能產生誤會的獨處或親密機會,哪怕真要獨處,也必然會想方設法留下音視頻證據,比如《》。
還有就是,在發生關系前要求對方簽署“同意書”或進行錄音錄像。這無疑徹底摧毀了親密關系的私密性和自發性,使人際關系變得冰冷、機械和高度防御,本質上是將人性中最柔軟的部分,置于法律的顯微鏡下進行苛刻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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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現在結婚率和生育率仍在持續走低,這固然是復雜的社會問題,但像本案這樣的司法案例無疑會加劇這一趨勢。
一方面它會提高婚姻的預期成本。對于男性而言,婚姻除了傳統的經濟成本(彩禮、房車)外,又增加了一項難以估量的隱性法律風險成本——即可能因關系破裂而面臨刑事指控的風險。當預期的風險遠超可能的收益時,理性的選擇自然是“敬而遠之”。
另一方面就是打擊生育意愿:穩定的婚姻關系是大多數人生育子女的基礎。如果連婚姻本身都被視為一個高風險陷阱,那么在此基礎之上生育后代的意愿自然會受到嚴重壓制。誰愿意讓自己的孩子在一個父親可能因“婚內強奸”指控而身陷囹圄的不穩定環境中成長呢?
總之,我所擔憂的,并非是法律傾向于保護女性權益的初衷本身,而是這種保護在實踐中所可能帶來的“寒蟬效應”和“系統性誤傷”。當法律的邊界過于模糊,且維權成本尤其是對被告方來說極其高昂時,它非但不能促進兩性平等與和諧,反而會毒化兩性關系的土壤,讓真誠的交往變得步步為營。
這樣的案例越多,越會向全社會傳遞一個信號——親密關系不再是溫暖的港灣,而是潛在的法庭預演。這無疑會對本就脆弱的社會信任和婚姻家庭制度造成沉重打擊。我想,法律的進步不應以犧牲社會最基本的互信和人情溫度為代價,否則便是舍本逐末。我話講完,誰贊成,誰反對?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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