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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魯人社字〔2025〕108號)明確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為SDPR-2025-0140054。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予以轉發供參考。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職工辦理因病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勞社函〔2007〕380號
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因病退休手續,合理控制提前退休,更好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就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職工辦理因病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達到病退年齡條件的企業職工,本人要求病退的,應向所在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審查,由企業向省勞動保障廳養老保險處提出報告,并報送申請病退人員花名冊等有關資料;同時,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因病退休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病退年齡繳費年限條件的,按規定審核辦理病退手續。
申請病退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達之日,作為核定其病退年齡和繳費年限及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二.達不到病退年齡條件的企業職工,本人申請退職的,企業應向職工說明有關政策規定,并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的程序審核辦理。
申請退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達之日,作為核定其繳費年限和有關待遇的依據。
三.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國家作出新的規定前,不得作為原企業的職工辦理因病退休。
四.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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