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5年2月8日,淅川縣法院對冀廷梅案作出分案審理決定,基于淅川法院的分案決定,畢祺祺認為已經觸及他和辯護律師的底線。于是作出了一個重要的決定,就是自己上陣為母親冀廷梅辯護,并將在分案開庭的當天,以辯護人的身份要求參加違法分案的庭審。
4月9日,冀廷梅案分案開庭,法院沒有同意畢祺祺以及我們這些主體案體的辯護律師參加庭審,只允許我們在視頻室旁聽。
在視頻室旁聽分案開庭的那段時間,我幾乎每天都叮囑畢祺祺,讓他好好閱卷,好好熟悉案情,到時開庭時好好替他母親冀廷梅辯護。我說你們家十幾口人都進去了,你是你們家族的希望所在。
分案庭審結束后我們主案的辯護人就等待主案開庭,沒想到在等待主案開庭過程中,一道刺耳的警笛撕裂了南陽的司法天空,畢祺祺被刑拘了,涉嫌的罪名是洗錢(后面罪名變更為挪用資金罪),這突如其來的晴天霹靂、驚天噩耗,我好長時間都沒有回過神來。
我當時第一反應是:就不想讓畢祺祺為他母親冀廷梅辯護唄。
果然,隨之而來的是淅川法院剝奪了畢祺祺為母親辯護的資格。
02
我們更沒想到的是,南召公安抓走畢祺祺的同時,還把我們律師辛辛苦苦調取的、能夠證明冀廷梅等人不涉黑的幾千份證據材料拿走了,那些證據材料與畢祺祺案件毫無關聯,而且南召公安當時沒有出具任何的扣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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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辯護律師團隊歷時多年、耗費巨大精力調取的原始證據,許多材料具有不可復制的特性。
令人憤慨的是,經過我們辯護律師的多次交涉,南召公安至今未歸還。
南召公安的做法,不僅是對律師執業權利的粗暴侵犯,更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公然挑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南召公安扣押的是辯護律師依法調取的、準備用于其他案件辯護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與畢祺祺涉嫌的洗錢案(后變更為挪用資金罪)毫無關聯。公安機關無權對律師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隨意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可是南召公安整個扣押過程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續,沒有扣押決定書,沒有扣押清單,更沒有說明扣押理由。
那些被非法扣押的證據材料,絕非普通的文件,那是證明冀廷梅等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關鍵證據,直接關系到十余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財產。
冀廷梅等人涉黑案定于11月27日召開庭前會議,這些材料正是解決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等關鍵程序問題的基礎。
南召公安的做法,實質上是通過非法手段,剝奪了冀廷梅等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基礎,構成了對辯護制度的根本性破壞。
南召公安將偵查權的觸角任意延伸至與畢祺祺案無關的律師執業活動領域,是對公權力的嚴重濫用。
從冀廷梅案的違法分案審理,到畢祺祺被刑拘并剝奪辯護人資格,再到我們律師的關鍵證據被非法扣押,這一系列事件呈現出系統性排除有效辯護的可怕趨勢。
公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律師的辯護材料,不僅違背職業倫理,更嚴重破壞了控辯平等的訴訟架構,使得公平審判失去可能。
冀廷梅案開庭在即,我們要求南召公安無條件返還拿走的幾千份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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