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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發包人是否可以拒絕或指定要求以聯合體方式參與投標?
依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工程領域或者政府采購服務、貨物領域發包人依法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但是,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發包人拒絕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參與投標,因此招標文件中可以確定不允許聯合體參與投標,當然,如果招標文件確定了禁止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參與投標,那么招標人就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更改要求又接受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甚至確定聯合體中標。
問題二:工程總承包是否允許聯合體?
在國家層面,《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中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住建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中規定:“設計、施工、開發、生產企業可單獨或組成聯合體承接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具體的設計、施工任務時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總承包聯合體的組建擴大到設計、施工、開發、生產企業。但是對于聯合體模式承建工程,地方層面政策中存在完全不同的觀點,在實踐中還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和當地政策確定工程總承包是否允許聯合體。
問答三:如何選擇合適的聯合體單位?
如前所述,依據法律規定,聯合體投標雖然對內按照分工承擔相應責任,但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按照既往經驗,在施工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的滯后或瑕疵,都可能會導致整個工程逾期竣工或者存在質量問題,因此,選擇聯合體合作方時,務必選擇具有實際設計能力和項目施工管理經驗的合作單位,同時,因為雙方要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建議在合作前對相對方涉訴及裁判文書執行情況進行初步調查,了解是否對方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
問題四:已經作為聯合體投標能否單獨投標或參與其他方投標?
不可以。禁止聯合體在發出投標文件后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所以選擇聯合體合作方,務必要慎重。
問題五:《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同一專業是否是以資質進行判斷?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但對于上述規定中的“同一專業”如何認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進行明確。在實踐中,對于“同一專業”的認定,可以參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結合《招標投標法》前述規定的文意,并參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前述規定,分析可知:《招標投標法》的前述規定強調的應該是資質,無論是“相應能力”、“同一專業”,進行判斷的時候均應當也只能以資質進行判斷。
問題六:如招標書對應標單位的資質要求僅一項,是否必須是聯合體的主導單位滿足資質要求?
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在該情況下必須由聯合體的主導單位(牽頭人)滿足資質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前述規定可知,向招標人提交的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應當明確需要資質的工作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法律僅規定了牽頭人是由聯合體各方指定,而未明確牽頭人應當滿足全部資質要求,如果牽頭人并不承擔需要資質的工作,則其無需具備相應資質。故,如招標書對應標單位的資質要求僅一項,則僅需承擔該資質對應工作的單位具備該資質即可,無需牽頭人必須具備該資質。
問題七: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聯合體成員參與投標并簽訂合同?法律責任怎么劃分?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屬于“其他組織”,可以與其他公司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招標活動。但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聯合體成員并簽訂合同,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法律行為負有連帶責任。
問題八:聯合體投標的保證金應該由誰繳納?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5條規定:“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因此,必須以聯合體協議中確定的牽頭人名義支付或者各方均按照招標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擔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投標時,聯合體成員被視為一個法律主體,任何一個成員單獨違反招投標法規定導致投標保證金被沒收或者要求承擔相應擔保責任的,其效力及于聯合體的全部成員。因此,在簽訂聯合體協議時,建議約定因任何一個主體在投標過程中存在違反招標要求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主體受到損失的,其他主體有權要求賠償。
另,除《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確定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這幾種情形外,招標人也可在招標文件中聲明如投標人存在圍標、串標、提供虛假文件等情形時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因此,一旦決定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聯合體協議約定明確各方責任至關重要,但牽頭人組織各方學習招標文件,注意規范投標行為,避免不必要損失,則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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