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案件當事人都有辯解的權利。法律規定了懲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機制和措施,同時也賦予并捍衛他們辯解的權利。
當我們質疑“為什么要為壞人辯護”時,其實是質疑律師行業和刑事辯護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甚至質疑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打擊犯罪最有效且高效的方法,就是不需要有律師、不需要法律,甚至不需要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制度,直接施以暴力即可,只是這就回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自然蠻荒時代。
我相信沒有人愿意這樣。
自然蠻荒時代下的人類,即使不像霍布斯所言的“每一個人都處在對每一個人的戰爭狀態之下”,也可能真像洛克所言,“任何人都有權成為裁判者,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任何人”,讓社會處于無可避免的混亂狀態。
現代社會中,沒有法律就沒有正常的社會秩序。
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發明了法律這種取代原始宗教規范的社會規范,并且不斷發展、完善法律理論與實踐,讓社會有序運轉。
正因如此,大家總有困惑:
當事人的辯解重要嗎?
對案件定罪量刑有沒有實質意義?
如果犯罪事實屬實,當事人矢口否認,能逃避法律追究嗎?
如果犯罪事實不屬實,當事人承認犯罪,案件能成為“鐵案”嗎?
不少當事人及其家屬都有這樣、那樣的種種困惑和疑慮。
法律賦予當事人充分辯解的權利,既有程序正義的考慮,也有實體正義的考慮。若當事人不注重辯解,不進行有效辯解,則冤假錯案難以避免,公平正義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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