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假冒注冊商標罪,認罪認罰,給個緩刑的量刑建議,你是否接受?上個星期,接到了好幾個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當事人的咨詢,其中都涉及到如何認定同一種商品,案件到了檢察院,如果認罪認罰,能夠緩刑,但是當事人心有不甘,認定兩者不是同一種商品,總想著做無罪辯護。我以此為由辦理過幾個無罪案件,也發布過幾篇文章與視頻,算得上是對這個問題研究得比較透的律師了,也許是因為這個緣故,上個星期來了幾個咨詢這個問題的當事人。
在假冒注冊商標罪中,如何認定同一種商品。比較棘手的、爭議最多的是關于包含關系與交叉關系的商品認定問題。所謂的包含關系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的關系,例如,衣服與褲子,水果與蘋果等等。交叉關系,指的是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商品在商標局的《區分表》當中找不到對應的商品,可以理解為這是一個新類型產品,沒有一個規范性名稱的產品。
對于交叉關系如何認定同一種商品呢?既然這個商品是新型產品,在《區分表》當中找不到完全相同或包含的商品名稱,就能只能是按最接近的商品名稱來認定,就是說在內涵與外延范圍上存在交叉相同的商品來認定。對于這類案件,我們通常是要收集該商品與目標商品的各種資料,在生產標準、結構組成、社會公眾認知、適用場景等等來分析,一定情況下會借助外部第三方機構給出多方意見來綜合判定。
對于包含關系,如何認定同一種商品呢?這個問題難就難在《區分表》也是有不同版本,隨著時間的推進,社會的發展,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也是在不斷地更新迭代。目前,遇到比較多的是這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商標權利人盡管是比較早就注冊了這個商標,所注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種類中包含這個上位概念的商品,但是在它申請注冊時的《區分表》版本中,同時也已經有這個下位概念的商品名稱了,例如說商標權利人的商品種類是衣服,而在它注冊時,也已經有瑜伽服的小種類了,而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剛好也是瑜伽服。這時,以衣服包含瑜伽服為由,主張同一種商品,還行不行呢?那就不行了。作為商標權利人,法律要求你在注冊時要盡更多的注意義務,不能想著注冊了個上位概念,就一勞永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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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是商標權利人在90年代,或者零幾年時,就已經注冊了這個商標,當時,在注冊時,就只能上位概念的商品,沒有這個下位概念,例如,就只有飲料,沒有功能性飲料。隨著時代的發展,后來出現了功能性飲料,區分表也把這一小商品種類補充上去了,但是商標權利人沒有及時去更新、去申請注冊,現在,涉訴的商品剛好也是功能性飲料。那能不能算同一種商品呢?最高法最高檢在這個問題上一直沒有給一個明確的回復,一直都留有余地。有些地方的辦案人員就認為可以算同一種商品,因為不能要求商標權利人盡太多的注意義務。但是,國家商標局曾經發文有過指導,認為原則是要以商標注冊時的區分表為準,但是如果案件發生時,認為兩者是不相同的,那么就要以案發時的區分表為準。
話說回來,如果案件存在這種情況,面臨的又是有期徒刑實刑的,當事人大多愿意博一把,做無罪辯護。但是,如果是對方承諾認罪認罰,可以緩刑的,這個時候,當事人通常就十分猶豫了,因為就算是我們,也不敢說百分百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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