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洗錢罪的罪狀描述,刪除了“明知”的用語,為了與修訂后的刑法條文表述相一致,新司法解釋不再以“明知”來表述洗錢罪的主觀要件,而采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為“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內容。
對于“自洗錢”行為,什么情況構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數罪并罰,情況非常復雜,而且影響面大,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形確定。近期辦理類似案件,對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進一步研讀和整理,梳理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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