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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十二(既有遺囑繼承又有法定繼承的情況下,稅款和債務誰承擔)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二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既有遺囑繼承又有法定繼承的情況下,稅款和債務誰承擔的問題。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63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民法典》根據繼承的實際情況,規定了遺產分割后法定繼承人優先于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的規則。
清償債務的順序分析:
1、被繼承人的遺產既發生了法定繼承,又發生了遺囑繼承、遺贈的,究竟先由那一部分繼承的遺產承擔遺產債務,既涉及對不同繼承和遺贈的效力認定問題,也涉及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保護問題。
2、《民法典》第1123條關于“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不同的繼承方式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順序是:第一,遺贈扶養協議;第二,遺囑繼承和遺贈;第三,法定繼承。然而發生了繼承、遺贈后,需要繼承人以其繼承的遺產、受遺贈人以其接受的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時,應當按照相反的順序進行。
3、第一,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是因為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在清償遺產債務時,當然應當先用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部分,清償被繼承人應當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二、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數額超過法定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清償稅款和債務仍有不足的,依照有限繼承的原則要求,法定繼承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而是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也就是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比例相同,不存在先后順序問題),以所得遺產予以清償。
應注意的問題:
1、無論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承擔遺產債務清償責任,都受有限繼承的約束,對于超過所得遺產的部分的遺產債務,都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2、由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接受遺產是有對價的,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對遺產債務不承擔清償的責任,因而《民法典》只規定了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義務,沒有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撫養人承擔這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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