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承包人實施了主體工程,由于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退場,之后新承包人進場施工,工程通過已經竣工,投入使用。承包人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反訴并申請質量鑒定,法院會啟動質量鑒定嗎?
答:參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第31條“未完工程中,承包人主張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的,后續工程已經由第三方施工完畢,并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又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主張付款條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后續工程已經由第三方施工完畢,但未進行竣工驗收,或者未由第三方繼續施工,但分部分項驗收合格的,發包人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主張付款條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工程整體工程驗收合格,推定承包人撤場時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既然工程合格,發包人申請質量鑒定,應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否則,法院不準啟動質量鑒定。(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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