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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是否存在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資金?
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是財政支出方式的轉變,是政府做事方式的變革,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并不改變事情的本來性質和財政資金的用途。所以,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資金的說法是不科學的。
46. 如何編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
一是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
二是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三是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需要履行政府采購規定程序的項目,應當同時按規定編報政府采購預算。
47. 如何做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執行管理?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涉及預算調劑的,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48. 確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承接主體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
49. 什么是憑單制政府購買服務?
所謂憑單制政府購買服務,是指政府部門向有資格消費某一特定公共服務的個體或組織發放購買憑單,通常也稱代金券、消費券或服務券,有資格接受憑單的個體或組織選擇特定的公共服務供給主體,使用憑單進行“消費”,服務供給主體用接受到的憑單向政府兌換現金。憑單制的特點:
(1)憑單是圍繞特定公共服務而對特定受益對象實施的補貼,體現政府對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進行鼓勵、扶助的政策意向;
(2)在憑單制中,政府通過向作為受益對象的特定個體或組織發放憑單,將對服務供給主體的最終選擇權分散化處置并交付給每一個受益對象,由受益對象自行選擇滿意的供給主體為其提供服務,供給主體提供服務后獲得憑單并以此向政府結算資金取得回報;
(3)憑單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補助,是直接補貼消費者而非生產者,也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政府采購,因為憑單制中的政府支出某種意義上具有轉移性支出的特點;
(4)憑單通常采取代金券的方式而非現金。實踐中對于與消費者的主觀感受聯系密切,難于說明質量標準、規格的“軟服務”,如特殊教育、老年看護等,多使用這種形式。
50. 憑單制政府購買服務有哪些適用條件?
憑單制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特定方式,要想發揮好其作用,需要一定的適用條件。首先,購買內容應當是受益對象為第三方社會公眾的公共服務,且受益對象數量眾多;如果政府購買的是自身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由于受益對象唯一,憑單制將無法應用。第二,存在多個服務供給主體之間較為充分的競爭,潛在提供者進入成本較低。第三,服務具有混合物品屬性,即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費。憑單的性質是一種支付憑證,使用憑單就意味著對享受某種服務付費。第四,受益對象具有較強的選擇能力。
51. 如何確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相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變更、采購計劃編報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其中,屬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由購買主體按照公平、效率原則自行確定項目的承接主體。
52. 如何確定憑單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
對于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通過依法依規設定資格條件或政府采購競爭擇優方式,確定不少于三家服務供應機構同時作為承接主體,并向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購買憑單,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具體服務供應機構為其提供服務并以憑單支付。對符合條件的承接主體,政府可以將其列出詳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以供社會公眾選擇并減少其為獲取信息付出的成本。
53. 如何理解可以通過直接委托實施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撥改買”?
政府購買服務強調公平競爭,《財政部 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提出政府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托進行,主要是考慮與其他類型的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相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方面,從職能定位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是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不適宜完全由市場配置資源。從機構編制管理看,目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要實行事業編制管理,編制內人員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政策。
另一方面,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保障公共服務穩定供給的重要力量。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擁有提供專業化公共服務的高素質人才、專業設施和豐富經驗,是優質的公共服務資源,而社會組織等政府購買服務的市場化承接主體總體發展相對滯后,數量少、規模小,服務承接能力有限。
這些情況決定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將繼續是提供相關領域公共公益服務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時,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政策,既利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順利推進,也利于原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得到穩定供給。
基于上述考慮,對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類項目,應當逐步推行政府購買服務,一定時期內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托給該事業單位并實行合同化管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邊繼續提供公共服務邊改革。這樣做,既能充分發揮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提供專業化公共服務的優勢,促進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穩定發展;也有利于促進解決財政資金“重分輕管”問題、實行結果導向管理。
54. 實施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撥改買”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通過直接委托實施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撥改買”只是推進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階段性措施,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節奏,統籌制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步驟,堅持有序推進、穩健操作,防止急于求成,出現執行政策走樣。二是在將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改為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要協調推進事業單位內部機制改革,防止“換湯不換藥”,簡單將財政撥款改為直接委托購買,或借用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擴大事業單位支出。三是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優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積極推進采用競爭擇優方式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逐步減少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直接委托的購買服務事項。
55. 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購買主體按規定程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后,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對象,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相關績效目標、指標和權重,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公告中就相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56.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何不允許轉包?
轉包是指承接主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后,將其承接的項目轉讓給第三方,承接主體實際退出承包關系,第三方成為項目合同承接主體的行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轉包也可以視為公共服務的二次購買。由于承接主體不具有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資格,不能將承接的服務事項再次購買,而且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主體成為實際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導致服務質量得不到保障,《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嚴禁承接主體將服務項目交由其他服務供應機構實際承擔的轉包行為”。
57.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何允許分包?
分包指承接主體將項目中的一部分輔助性服務事項發包給具有一定資質條件的第三方單位的行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經購買主體同意可將部分輔助性工作分包給第三方。在分包過程中,該承接主體并不退出項目承接關系,其與第三方單位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購買主體承擔連帶責任。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允許分包,也是支持規模較小的社會組織有效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并獲得發展的政策需要。
58.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存在什么問題?
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主要問題,如項目績效目標不明確,實施過程中缺乏跟蹤監控,績效評價范圍有限,績效評價質量不高,評價結果應用機制不健全。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的操作規范尚未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績效指標體系不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門缺少績效評價的專業人員和力量,績效評價方法還需改進等。對此,應當建立健全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堅決避免為買而買、一買了之的形式主義做法,解決好“買的值”的問題,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和效益。
59. 如何構建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
要將績效管理貫穿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推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實施管理相結合。購買主體應當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并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憑單制項目的購買公告中予以明確。在確定績效目標過程中,財政部門應加強績效目標審核。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期內,購買主體要定期對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跟蹤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購買主體和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施期限,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在服務期限結束后,對項目全面開展績效評價。同時,要及時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60. 如何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機制包括績效評價的主體、對象、方式、程序等要素。購買主體應當負責組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并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和人員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為增強評價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推進第三方評價。財政部門作為牽頭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和財政資金管理的綜合性部門,從自身職責出發,可以根據需要對其他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也可以選擇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61.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如何應用?
購買主體和財政部門是組織績效評價的主體,負責績效評價結果的具體應用。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應當建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積極探索將績效評價結果與購買資金支付掛鉤,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促進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財政部門開展的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其評價結果也應當作為以后安排預算資金、督促部門改進管理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62. 如何設置政府購買服務績效指標體系?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是預算支出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目標要指向明確、合理可行、細化量化、相應匹配,包括服務數量、質量、時效、成本、效益和滿意度指標。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指標要在財政部印發的《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下,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特點進行完善,能夠客觀評價服務提供狀況和服務對象、相關群體以及購買主體等方面滿意情況,特別是對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應當賦予較大權重。
63. 政府購買服務為什么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和專業化公共服務需求。因此,必須通過實行規范化、精細化管理,將“買的值”放到更為突出的位置上,著力提升政府購買服務的效益,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黨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是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將專業第三方引入到績效評價工作中來,有利于增強評價工作的客觀性和專業性。促進提升政府購買服務的效益;有利于改變政府自己購買、自己評價的局限,創新評價方式,擴寬評價視野,符合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改革方向。
64. 怎樣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
《財政部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的相關主體責任,要求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納入第三方績效評價范圍,并對評價指標建立、評價結果應用、評價經費管理、相關信息公開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
65. 為什么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
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政府作為購買主體,擁有選擇服務供給主體的權力,即資金分配權。一方面,雖然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公共服務的提供交由社會力量承擔,但是公共服務的責任仍然由政府承擔;另一方面,盡管政府購買服務改變了傳統的行政性資金分配方式,要求通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性程序來選擇服務供給主體,但在購買服務的過程中顯然仍然存在尋租和利益輸送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管,實現監管的常態化制度化,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確保公共服務提供的質量和效率。
66. 購買主體在政府購買服務中負有哪些監管責任?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提供服務情況納入年度報告、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發現承接主體偏離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標的行為,應當及時要求承接主體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直至項目恢復正常實施。嚴禁承接主體轉包項目。
67. 財政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中負有哪些監管責任?
財政部門負責監管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范性。發現購買主體使用財政資金不規范、購買服務程序不合規以及未履行自身監督職責的,應當依據具體情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發現承接主體未按照合同等約定實施項目的,應當及時通知購買主體并要求其督促承接主體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直至項目恢復正常實施。
68. 如何對承接主體實施激勵約束?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誠信守約的承接主體,給予優先獲得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機會;對失信承接主體,視其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69. 政府購買服務為什么要強調信息公開?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購買服務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信息公開是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必須堅持的原則。2017年10月,財政部建立了中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并對地方推進信息平臺建設作出統一部署。無論購買什么服務,采取什么方式購買,都要盡可能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平等參與競爭,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嚴禁暗箱操作,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確保人民群眾享有充分的公共服務。
70. 哪些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應當公開?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主動公開下列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指導性目錄;
(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績效目標、指標及評價結果;
(四)政府采購規定應當公開的相關信息。
71. 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的公開渠道有哪些?
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應當由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在其門戶網站上公開,并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或其地方分網上公開。
72. 為什么要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在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領導下,經過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幾年來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和成效。但總體上看,目前政府提供的公共公益服務當中,能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項目仍然較少、購買服務所占比例仍然較低,大部分公共公益服務仍由相應的事業單位具體承擔。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公益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業單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推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改善公共服務供給的任務十分迫切。2016年11月,財政部、中央編辦出臺了《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部署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是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撥改買”。
73. 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改革的指導思想是,通過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支持事業單位改革,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74. 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分類施策,按事業單位類別及職能,合理定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角色作用,明確相應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財政支持方式,將政府購買服務作為推動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堅持公開透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推進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堅持統籌協調,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經費保障、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方面政策的銜接;堅持穩妥推進,對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給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75. 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什么?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底,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全面推開,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全部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建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保障與人員編制管理的協調約束機制。
改革的總體目標以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為重點、以2020年為時間節點,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在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中的分類定位,有利于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確定相關政策目標相銜接,并為進一步推進相關改革工作留出空間。
76. 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如何進行分類定位?
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有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四類,分類改革完成后,只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但由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還處于上述四類事業單位并存的狀況,而且還有少量事業單位尚未分類。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要求,以及事業單位類別及職能定位,各類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為:(1)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于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3)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4)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待明確分類后按上述定位實施改革。
77. 現由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中,哪些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列入指導性目錄?
明確購買內容是實施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具體體現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應摸清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狀況,將現由其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確定為購買內容,并列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作為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依據。具體編制指導性目錄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目前由部門所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承擔且財政保障經費的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列入指導性目錄;二是部門所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除少數不適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外,應當列入指導性目錄;三是部門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需求超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供給能力且能夠向其他社會力量購買的,可以列入指導性目錄。
78. 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管理方面需要進行哪些調整?
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后,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和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都需要進行相應調整。一是實施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部門本級管理,不再直接作為事業單位經費。二是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事業單位預算統一核算,依法納稅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等政策。三是政府部門作為購買主體要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和績效管理,承接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嚴格履行合同,確保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對象滿意度。四是財政等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購買主體要做好相關信息公開,承接服務的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監督。
79. 為什么要強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
首先,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基礎,是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載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推動教育、文化、法律、衛生、體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
其次,推廣政府購買服務離不開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一方面,社會組織是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主體,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是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條件;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發展需要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是社會組織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
再次,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需要相比,我國社會組織總體發展相對滯后,數量少、規模小,地區發展不平衡,部分社會組織內部管理不健全,存在服務的專業性、規范性、公信度不足等問題。同時,社會組織發展現狀也不能適應當前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的需要,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基層反映,政府向社會推出一些購買服務事項,往往難以找到合適的社會組織承接,想買買不到。亟需通過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措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形成推廣政府購買服務與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良性互動的格局。
80.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專業化發展,促進提供公共服務能力持續提升,發揮社會組織的獨特優勢,優化公共服務供給,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81.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堅持深化改革,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系,為社會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注重能力建設,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能力和水平;堅持公開擇優,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方式選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優勝劣汰;注重分類指導,區分社會組織功能類別、發展程度,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82.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主要目標是什么?
“十三五”時期,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政策制度進一步完善,購買服務范圍不斷擴大,形成一批運作規范、公信力強、服務優質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顯著提升。
83. 為什么要強調改善社會組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準入環境?
關于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條件,現行有關政策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需要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據一些社會組織反映,有的地方將此理解為成立未滿三年的社會組織不能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此,《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強調,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符合有關資質要求,但不應對社會組織成立年限做硬性規定。對成立未滿三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應當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這將有利于進一步改善政府購買服務準入環境,促進社會組織更好更快發展。
84.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的重點領域有哪些?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要求,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和社會組織專業化優勢,現行政策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支持重點為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領域,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85. 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分配上對社會組織有何傾斜措施?
地方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安排部分,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86. 如何通過適當延長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期限支持社會組織穩定發展?
原則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與政府預算時間跨度一致,通常為1年。由于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較長時間準備、競標、業務培訓等,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成本較高,項目的穩定性、連續性對社會組織穩定發展影響較大。為支持社會組織穩定發展,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較小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之所以設定為3年,一方面是因為目前我國實行為期3年的中期財政管理,另一方面,過長的合同期限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容易造成利益固化和服務供給壟斷。
87. 實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如何保障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一是加強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評價。
二是推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推動社會組織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契機向專業化發展,提升服務承接能力。
三是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記錄、使用和管理,要求購買主體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讓誠信的社會組織優先獲得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機會。
四是加強日常監管,做好履約管理,督促社會組織保質保量提供服務。
88.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過程中如何防范可能出現的尋租和利益輸送問題?
為切實防范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低效和腐敗問題,要進一步明確財政、民政以及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的各自職責,強化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舉措。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信息公開要求,加強社會監督。
二是對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該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強項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評估工作。
三是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防止暗箱操作、層層轉包等問題。
四是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審計力度,及時處理涉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投訴舉報,嚴肅查處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進行利益輸送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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