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決啟示我們,法律既保護產權登記的公信力,也注重實質公平,旨在衡平各方利益,引導公眾建立健康、理性的婚戀觀和財產觀。陳亮律師提醒:在作出重大財產處分決定時,雙方都應充分了解其法律意義及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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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21期,房產加名不等于份額必半
本案判決啟示我們,法律既保護產權登記的公信力,也注重實質公平,旨在衡平各方利益,引導公眾建立健康、理性的婚戀觀和財產觀。陳亮律師提醒:在作出重大財產處分決定時,雙方都應充分了解其法律意義及潛在風險。
一.案情簡介
去年9月3日,趙某與王某準備結婚,婚前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書》,其中明確約定:雙方名下所有房產、車輛,無論何時購買、由誰出資,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份額,并約定登記結婚后一周內,趙某需在其房產證上添加王某的名字。該協議約定“經雙方簽字并公證后生效”。然而,事后雙方并未辦公證手續。
同年9月12日,雙方登記結婚。9月16日,二人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簽署了《婚內贈與協議》,載明趙某自愿將其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中的50%產權份額贈與王某,王某表示接受。隨后,雙方順利辦了變更登記,該房屋登記為趙某與王某共同共有。
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雙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即分居。后趙某訴至法庭,請求判決離婚,并確認該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王某則堅持依據協議約定,主張享有50%的房屋產權份額。
法庭審理后認為,二人之間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對趙某主張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對涉案房產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綜合考慮該房產源于趙某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極短、雙方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以及房屋目前由趙某實際居住使用等情況,秉持公平原則,最終判決房屋所有權全部歸趙某所有,并由趙某向王某支付房屋折價款2萬元(房屋總價值確認為16萬元)。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的判決,體現了司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并非“一贈了之”或“一登了之”,而是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以實現實質公平。其警示意義在于:
1.“房產加名”不等于“份額必半”。一般認為,一旦婚前或個人房產加上了配偶的名字,離婚時就必然對半分割。但本案清晰地表明,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確定了物權的共有性質,但在離婚分割具體份額時,法庭還會審財產來源、婚姻持續時間、家庭貢獻、生活需要等因素,最終作出公平裁量。贈與行為已完成,故房產屬于共同財產,但分割比例需視情況而定。
2.審慎對待財產協議,厘清法律后果。本案中的《婚前協議書》設定了公證生效條款,因未公證而未生效。這提醒我們,在簽署此類重要法律文件時,必須仔細閱讀生效條件并嚴格履行(如辦公證),否則可能無法達到預期保障效果。同時,對于婚內贈與行為,也要明確其法律意義,意識到它雖能改變財產性質,但不必然等同于最終的分割方案。
三 。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F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贈與已經完成登記,不得任意撤銷。但不得撤銷贈與離婚時財產的具體分割比例,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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