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建省公安廳、南平市公安局、浦城縣公安局領導
申訴請求
1. 撤銷浦城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浦公(刑偵)不立字(2025)00012號);
2. 對吳建仙以詐騙罪立案偵查,查封其名下財產(永利石材有限公司、愛蘭機制磚廠)及關聯賬戶(祝嘉玲、林益云等);
3. 追繳涉案資金130萬元及價值15萬元的鏟車、鋼板;
一、核心事實:吳建仙虛構“砂石料場”實施系統性詐騙
(一)政策禁止期間偽造“投資項目”
1. 全縣禁采砂石鐵證:
- 浦城縣水利局2018-2020年連續發布《禁采通告》,2018年1月1日起全縣水域全面禁止采砂,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采砂。
- 吳建仙明知政策禁令,卻于2019年6月左右組織非法采砂被水利局罰款1萬元。
2. 項目完全虛構:
- 無工商注冊、無環保審批、無采砂許可證;
- 謊稱“項目總投資300萬元”“年分紅百萬”,誘騙申請人投入60萬元“投資款”及60萬元“借款”。
(二)資金流向暴露非法占有目的
|資金接收方 | 金額 | 異常點 |
1、祝嘉玲 | 200萬元 | 無砂石行業背景,標注“預付機械款”卻無合同、設備、發票
2、林益云 | 50萬元 | 農林從業者(經營家庭農場),標注“工程款”但與砂石無關 |
3、現金支取 | 2萬元 | 2019年7月3日要求申請人現金交付,未說明用途 |
→ 290萬元資金中86.2%轉移至無關賬戶,未用于任何實際經營!
(三)事后偽造債務掩蓋詐騙本質
1. 2021年補簽70萬元借條,但拒不還款且失聯;
2. 長期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執行裁定書附件3),形成“拆東補西”詐騙循環。
二、浦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執法錯誤: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雙重失職
(一)錯誤認定“無非法占有故意”
刑偵大隊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吳建仙具有虛構投資詐騙的主觀故意”,但:
1. 非法占有目的有明確司法解釋支撐: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解釋》(2022)第七條:符合“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等5項情形;
吳建仙的行為同時觸犯《解釋》第七條第二款中五項情形: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 資金未投入砂石場;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 → 轉移資金后失聯;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 非法采砂;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 → 關聯賬戶洗錢;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 → 失聯拒還。
五項疊加足以排除任何合理懷疑,其非法占有目的確鑿無疑!
2. 吳建仙的行為鏈條完全鎖定非法占有目的:
- 前端欺詐:虛構"砂石料場"項目(明知政策禁止仍偽造投資合法性);
- 資金控制:將86.2%資金(250萬元)轉移至無關聯賬戶(祝嘉玲、林益云);
- 贓款轉化:將資金投入非法采砂活動,變投資款為犯罪成本;
- 終結侵占:失聯拒還+長期失信(徹底切斷返還可能)。
3、“吳建仙所謂‘投資’實為違法盜采活動,其利用申請人資金從事非法經營并獨占收益,本質是以‘投資’為名行侵占之實。 理由如下:
3.1項目違法性不可逆轉:全縣禁采政策下,無證采砂屬2024新《刑法》第343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的犯罪行為,非法洗沙制砂實為犯罪所得亦被其個人非常侵占;
3.2、資金用途欺詐性:申請人投資款被用于購買盜采工具、支付罰金等非法用途,與承諾的“合法經營”完全不符;
3.3、獲利侵占性:吳建仙通過盜采獲利未分配,且將申請人鏟車、鋼板用于違法作業后被其非法變賣侵占,造成申請人財產滅失。”
(二)怠于核查關鍵證據
浦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三重程序違法:
1. 初查階段嚴重瀆職(違反第174條)
1.1、申請人已提供祝嘉玲、林益云接收250萬元資金的銀行憑證,資金用途明顯異常(轉款備注與收款人職業完全不符);
1.2、刑偵大隊未采取任何2020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允許的核查措施:既未向銀行查詢賬戶流水,也未向收款人詢問資金性質,放任核心證據滅失。
對接受的案件或犯罪線索應當迅速審查。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調查核實——可采取詢問、查詢、調取證據等不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 本案中公安機關未履行該條規定的初查義務。
刑偵大隊對三項重大線索視而不見:
? 祝嘉玲收200萬"機械款"卻無從業資格;
? 林益云收50萬"工程款"實為農場主;
? 2萬元現金支取無合理解釋。
1.3、《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32號)明確規定:對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應當立即進行證據接收和初步核查,不得推諉拖延。
→ 資金轉移屬重大線索必須核查清楚。
《意見》基本原則為突出問題導向。聚焦公民反映強烈的報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等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切實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應立案而不立案(違反第178條)
吳建仙行為已完全符合詐騙罪立案標準:
2.1、犯罪事實:虛構砂石料場騙取投資款;
2.2、刑事責任:涉案290萬元已達“數額特別巨大”。
刑偵大隊以“無法證實主觀故意”為由不立案,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只要求“認為有犯罪事實”,而非“證實主觀故意”(主觀故意屬偵查內容)。
刑偵大隊擅自提高立案門檻:
將《程序規定》第178條"認為有犯罪事實"偷換為"證實主觀故意";
掩蓋其未履行初查義務導致的"證據不足"。
3. 規避立案后偵查職責(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1條)
若不立案決定錯誤,則公安機關本應立案并依據第191條調取祝嘉玲→吳建仙的資金回流證據,但該關鍵步驟因違法不立案被蓄意規避。
4、 未核實項目真實性:
- 未向工商、環保部門調取砂石料場備案信息。
5、 忽視“白手套”洗錢模式:
- 祝嘉玲無職業背景接收70%資金,系典型資金轉移工具,公安機關未深挖關聯交易。
綜上:浦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三層次違法:
初查瀆職(《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
立案不作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
規避偵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1條);
三、法律定性:吳建仙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一)、要件 事實依據
1、虛構事實:偽造無證“砂石料場”,謊稱年分紅百萬
2、非法占有目的:轉移資金至關聯賬戶、現金隱匿、非法采砂、失聯拒還
3、財產損失:申請人損失130萬元(未歸還資金)及價值15萬元鏟車、鋼板 數額標準;290萬元遠超“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法定刑期十年以上
? 法律依據:《刑法》第266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5號)第7條 +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1條。
(二)、吳建仙非法占有目的有確鑿證據支撐: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5號)第七條,吳建仙存在以下情形:
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290萬元轉入無關賬戶;
2、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資金用于非法采砂;
3、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第七條第二款第五項):關聯賬戶洗錢;
4、拒不交代資金去向(第七條第二款第七項):失聯拒還款項。
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266條,應對其判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四、懇請上級機關監督糾錯的緊急必要性
1. 吳建仙正在轉移資產:
- 其控制的浦城縣永利石材有限公司、愛蘭機制磚廠仍在運營,存在轉移財產風險;
- 關聯賬戶(祝嘉玲、林益云)資金可能被提現或轉匿。
2. 浦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執法漏洞已致正義遲延:
- 未立案導致關鍵證據(資金回流記錄)面臨滅失風險。
- 若依法立案,本可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1條:
? 凍結祝嘉玲賬戶追查資金回流;
? 調取吳建仙夫妻銀行流水;
? 扣押非法采砂贓物。
→ 不立案決定實質是為包庇犯罪逃避偵查義務。
五、申訴訴求
1. 撤銷浦公(刑偵)不立字(2025)00012號不予立案決定,對吳建仙以詐騙罪立案偵查;
2. 立即查封吳建仙夫妻名下財產(永利石材公司、愛蘭機制磚廠、不動產)及祝嘉玲等關聯賬戶;
3. 成立專案組徹查資金流向,追繳涉案145萬元資產;
法律定性:
1、前端虛構項目 → 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要件;
2、后端侵占違法收益 → 符合“非法占有目的”要件。
3、吳建仙的 “資金轉移+人員逃匿” 是詐騙罪中最典型的贓款保全手段,
本案已遠超民事欺詐范疇,在未全面查清案件全部事實的情形下,浦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具有虛構投資建設砂石料場詐騙有關財物的主觀故意”為由不立案,等同于縱容以違法犯罪手段侵占公民財產。懇請上級機關立即糾正,對吳建仙以詐騙罪立案偵查!
#懇請福建省公安廳 許耀鵬 副廳長重視督促
#懇請福建省公安廳法制總隊項顯生總隊長重視并督促糾錯
#懇請南平市公安局李文中副局長重視并督促糾錯
#懇請南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隊高文娟支隊長重視并督促糾錯
#懇請浦城縣公安局姚暉局長重視并糾錯立案;
![]()
![]()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