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盡管被害人花了不少成本來開發潛在的客戶,但對于尚未完全實際交易的客戶,是否能夠以商業秘密的方式來進行保護呢?
對于剛開發,且尚未完成交易的潛在客戶,我們不能因被害人與之尚未形成穩定、長期的交易關系即將之剔除在商業秘密的范疇。對于這一觀點,在許多司法判例中,以及某些省份高院的知產庭中也有提出過相關觀點。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通過市場調研等手段建立起的潛在客戶信息,由于該信息可能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競爭優勢,因此不宜僅以未存在交易而否定其商業秘密屬性,而應根據客戶名單認定的總體規則綜合認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認為:“對于原告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財、物和時間的投入等)獲得的潛在客戶信息,不能一概以未發生實際交易關系而否定其商業秘密屬性,而應綜合考慮予以認定。”
相關的實證案例有,云南的一起案件,法院認為,鼎*公司的客戶名單存儲于“鼎*知識產權管控管理信息系統”中,不僅僅只包含客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還包括合同文件、業務文件、證書文件、客戶回訪記錄等特殊信息。這些特殊信息并非相關從業人員普遍知悉或從互聯網上查詢即可知,而是鼎*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通過交易、回訪等逐漸累積起來的,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對于,權利人投入了資源、時間、精力獲得的能夠反映客戶獨特需求、交易習慣等深度信息,即使尚未與相應客戶達成交易,但可以認為該等信息內含存在某種交易機會的可能性,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可以構成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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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案發于天津的一起案件,伊朗某貿易公司、南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系L公司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而迪拜某公司并沒有與L公司形成穩定的交易關系,那么,能否將迪拜某公司的相關可以信息認定為商業秘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針對迪拜某公司這一潛在客戶是否構成客戶名單商業秘密這一問題,法院并沒有簡單地以雙方沒有進行過交易就否定迪拜某貿易公司是客戶名單。法院而是根據L公司提供的5份迪拜某貿易公司與其關聯單位公司往來的詢價、報價郵件,認定迪拜某貿易公司與L公司有交易的意向,且雙方就交易的具體問題進行了洽商。即迪拜某貿易公司是L公司潛在客戶,應作為客戶名單予以司法保護。
可見,具備相對穩定的交易關系,短期臨時的客戶,以及尚未發生交易的潛在客戶都有可能構成商業秘密。通常來說,被害人經過人、財、物和時間等投入,形成相對固定且具有獨特交易需求等內容的客戶信息,可以獲得商業秘密保護。判定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仍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第一,被害人主張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應當明確指出構成商業秘密信息的具體內容,即其通過商業談判、長期交易等獲得的獨特內容,從客戶信息內容的深度來說,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的客戶名單,其信息內容應當不限于單獨的客戶名稱或者其他簡單信息,以避免將公眾所知悉的信息納入商業秘密保護范圍。第二,被害人應當證明其為開發客戶信息付出一定的勞動、金錢和努力。第三,被害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第四,被害人請求保護的客戶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其帶來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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