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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重后輕”到“70/30”,香港保險調傭規則正式出臺!
香港保監局限制分紅保單首年傭金上限70%,其余傭金必須平均分攤于之后最少5年,新規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監管調傭的核心在于重新平衡保險中介人的激勵機制,鼓勵保險中介人在銷售前后都持續提供服務,更好地保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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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分紅保單首年傭金上限70%
7月30日,香港保監局向保險公司、經紀公司及代理機構發出通告,要求分紅保單改革傭金制度,首年不得超過70%,其余必須平均分攤到后續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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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原來保險顧問賣一份分紅保單,基本上在第一年就拿走了大部分傭金,后面幾年只有一點點。這就造成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傭金都在前面拿完了,后面為什么還要花時間服務?去找新客戶賣新保單不是更賺錢嗎?結果就可能面臨“有人只管賣,不管后續服務”、“客戶買的保單可能成為孤兒單”的窘境。
問題:香港保監局最新發布的《關于獲授權保險人就分紅保單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提供酬勞結構的應用說明》中明確指出了當前市場的核心問題:保險中介人的酬勞結構嚴重失衡。具體表現是“目前就分紅保單支付給中介人的酬勞主要集中在合約前服務(尋找潛在客戶/評估保險需求/提供意見/選購保單等),而對持續服務(解釋非保證利益表現/評估保單利益/更改受益人/協助索償等)的考慮十分有限。”這種酬勞結構失衡,不僅可能損害投保人權益,而且可能對整個香港保險行業發現構成長期威脅。
舊答案:在新規出臺之前,香港分紅保單的酬勞結構主要依賴于《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根據“公平待客”原則,要求獲授權保險人確保其保險中介人的酬勞機構不會對保險中介人產生“不當的誘因”。然而,這種原則性要求在實際執行中面臨挑戰,“不當誘因”缺乏明確的量化標準,這種模糊性給了市場參與者很大的解釋空間,也使得監管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執法。
新答案:70/30規則,量化標準引領行業變革
新規的核心是建立了一個明確的量化標準,用70/30規則重新定義激勵平衡。
對于任何具有定期繳費條款的分紅保單,保險公司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支付的傭金必須按照特定比例分配:首年傭金不得超過總傭金的70%,而剩余的30%必須在之后最少5年內平均分攤支付。
70%的前期支付比例,既保持了對銷售行為的足夠激勵,確保中介人有動力積極開展業務,又通過30%的后期分攤,創造了持續服務的經濟激勵,5年的分攤期覆蓋了大多數保險產品的關鍵期,在這個期間內,保單持有人最需要專業的指導和服務。
舉例:首年傭金58.3%,剩余傭金于第2-6年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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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種靈活例外
新規在建立量化標準的同時,也通過設立多種例外情況來適應市場的多樣性與復雜性。以下5種情況,可以不受“首年70%傭金+至少5年分期”的限制:
1、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上線追加傭金(體現了對團隊管理模式的認可)
當代理經理的酬勞計算納入了客觀的非財務業績指標,如續保率、產品組合種類和比例、客戶反饋和團隊留職率等,這些指標本身就體現了對“公平待客”原則的關注。
2、不僅基于銷售量而厘定的業績獎金(體現了對績效管理創新的鼓勵)
當業績獎金不僅基于銷售數量,還包含了"公平待客"原則的客觀指標時,這種獎金本身就成為了促進優質服務的工具。這種設計鼓勵保險公司在激勵機制設計上進行創新,尋找既能激勵業績又能保證服務質量的方法。
3、持牌保險代理人的固定報酬(體現了對不同酬勞結構差異的認識)
銀行保險渠道由于其獨特的客戶關系和服務模式,具有天然的優勢來提供持續服務。如果保險公司按合約向持牌保險代理人支付固定報酬,不與銷售額掛鉤,可不受70/30規則限制。
4、銀保渠道的特殊安排(體現了對不同銷售模式的差異化認識)
銀行保險渠道由于其獨特的客戶關系和服務模式,具有天然的優勢來提供持續服務。機構與客戶往往有多重業務關系,保險公司支付給銀保渠道的傭金可豁免70/30規則限制。
5、專業投資者的例外(體現了對客戶差異化的認識)
專業投資者通常具有更強的金融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他們對服務的需求和期望可能與普通投資者不同。對于香港《證券及期貨規則》定義的“專業投資者”,包括資產超過800萬港幣的個人投資者、投資組合超過800萬港幣/總資產超過4,000萬港幣的法團或合伙、總資產超過4,000萬港幣的信托法團,傭金可豁免70/30規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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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持續優化的態度
最終利好行業和客戶
香港保監局關于分紅保單酬勞結構的新規,標志著香港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通過優化傭金分配機制,從根本上提升投資者的長期投保體驗。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新規提供了一個重新審視和優化業務模式的機會。需要革新傭金體系,重新設計業務流程,更注重服務質量而不是銷售規模。那些能夠率先適應新規要求,將在未來的競爭中占據優勢。
對于保險中介人而言,面臨短期陣痛與長期紅利并存的局面。短期可能收入會有調整,但長期更穩定。需要提升專業能力,做好客戶服務,客戶關系維護變得更重要。對于那些原本就打算在行業深耕,堅持長期主義的從業者來說,總報酬并不會減少,只是更長時間均攤發放,長期沒有實質性影響。
對于客戶而言,新規無疑是重大利好,投保能享受更好的持續服務;有問題找顧問,他們會更愿意幫忙解決;保單表現不如預期時,有人會主動檢視和建議。
新規選擇2026年1月1日作為生效日期,為市場提供了充分的準備時間。新規彰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制度優勢,對于提升整個香港保險市場的服務水平和國際聲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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