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社會上不少人誤以為只要領了結婚證,彩禮就不用退還的。本案清晰地表明,即使辦理了結婚登記,彩禮也非“鐵定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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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15期彩禮返還的法律尺度
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社會上不少人誤以為只要領了結婚證,彩禮就不用退還的。本案清晰地表明,即使辦理了結婚登記,彩禮也非“鐵定不還”。
一.案子簡介
張某男與李某女去年6月相識相戀,同年9月19日登記結婚。按照當地習俗,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某支付了18.8萬元作為彩禮。然而,雙方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產生了矛盾,感情迅速破裂。在登記結婚僅僅兩個月左右后,兩人便協議【離】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短暫,沒有積累共同財產或債務,也未生育子女。離后,雙方在彩禮是否應返還、返還多少的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張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全額返還18.8萬元彩禮。
法庭審理后認為:查實張某轉賬給李某的18.8萬元,性質屬于締結婚姻時依據習俗給付的彩禮。綜合考量雙方已登記結婚、有過短暫同/居生活等事實,同時鑒于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極短、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的核心情況,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彩禮15萬元。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1.彩禮非“鐵定不還”: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社會上不少人誤以為只要領了結婚證,彩禮就不用退還的。本案清晰地表明,即使辦理了結婚登記,彩禮也非“鐵定不還”。法庭審理此類案件的核心邏輯是:結婚登記只是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形式,而彩禮返還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真正形成了“實質性的、穩定的共同生活”,即要求雙方像正常夫妻一樣,在較長時間內共同/居住、共同消費、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共同規劃未來,有一個穩定的生活共同體。如果共同生活時間極短,未能建立起實質性的穩定婚姻家庭關系,給付彩禮的一方仍有權在法律框架內主張返還。法律保護的是基于長久共同生活的婚姻本質,而非僅是一紙證書的形式;
2.“閃婚閃離”要不得,本案二人從相識到離就短短二個月,如同兒戲。兩個月的婚姻,不僅消耗了雙方的情感,也導致了雙方的經濟負擔。一時的沖動草率,換來的是沉重的經濟包袱和兩個家庭難以修復的裂痕。婚姻需要深厚的感情基礎、充分的了解和磨合,絕非一時沖動可為之;
3.證據意識不可少,本案張某能成功主張權利,銀行轉賬憑證是關鍵鐵證,清晰證明了彩禮的數額和支付事實。現實中,大量彩禮以現金交付,或混同于其他支出(如見面禮、過節費、買衣服錢等),一旦發生J紛,給付方往往因證據不足而難以討回。這里提醒,無論你是給付方還是收受方,對于大額財物往來務必通過銀行轉賬等留有痕跡的方式支付/接收。
三.相關法律
1.高法有關審理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2.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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