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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告林某今天登門向我道歉并付清了貨款…”7月22日,貴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導向,采用“判前釋法+判后勸導”的方式,感化一名買賣合同糾紛案的被告主動履行貨款支付義務,取得良好法治效果。
被告林某向原告某建材商戶購買建材后拖欠6500元貨款未付,經協商和催討均無果后,建材商戶起訴林某。受案后,被告林某堅稱建材被他人用于裝潢,提出應由使用人支付貨款。針對被告林某的訴求,承辦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前提下對其再三釋法,向其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在案證據,該筆貨款依法應由其支付,如建材確系由其購買而被他人使用,其可在付清貨款后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追償。
7月12日,行政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支持原告建材商戶追討貨款的訴請。為使解紛效能最大化,判決送達后,承辦法官多次對被告林某進行教育勸導,從法理情各層面細心對其進行勸誡和溝通,向其講明判決依據、解析利害關系、疏導抵觸情緒,通過剖析實例和坦誠交流,幫助其客觀清晰認識該案。受到觸動和感化后,被告林某明確表示服判,并表態將積極籌款用于支付貨款。
7月22日,林某主動上門向建材商戶的經營者致歉并全額支付貨款,該案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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