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2025年第19期(總第23期)
【本期話題】
在執行過程中,除法律特別規定外,首先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案外人主張對被執行財產享有抵押權并提起執行標的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過申請參與分配主張權利。
【典型案例】
某資產公司因某投資公司未履行債務,依據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中,昆明中院查封了投資公司名下 500 套房產并打算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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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某經營管理公司急了,聲稱投資公司曾因資金不足向其借款,還把涉案商鋪抵押給自己,要求法院停止拍賣。可昆明中院經審查認為,不管案外人說的債權或抵押權是否屬實,都無法阻止執行,于是駁回了案外人的異議請求。說到底,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不能僅憑抵押權就排除執行,若想主張權利,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編號:2024-17-5-201-030,某經營管理公司與某投資公司執行異議案。
【律師解讀】
“人民法院案例庫”將本案裁判要旨歸納為:
執行過程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 (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案外人主張對被執行的財產享有抵押權,并以此為由向負責處分查封財產的執行法院提起執行標的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過申請參與分配主張權利。
法院生效裁判明確,執行中案外人主張抵押權等權利,通常不能排除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4 條是關鍵依據。就像本案,即便異議人有借款合同主張抵押權,也不能阻止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分。
案外人可通過參與分配來主張權益,這樣既兼顧各方利益,又確保執行程序的穩定推進。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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