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會
2025年第3期(總第7期)
【前言】
上海杜繼業律師將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改編成法律故事并進行評論,分享給大家,讓學法、知法、守法成為一種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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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講啦】
王某于 2018 年 7 月入職某信息技術公司,從事智能數據分析工作,月薪 2 萬。2019 年 7 月,他簽訂《競業限制協議》。2020 年 7 月 27 日,王某因個人原因辭職。8 月 5 日,公司發函提醒其遵守競業限制,將支付補償金,并要求他提供新單位相關證明。
然而,王某在 8 月 6 日就入職了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術公司發現兩家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重合,認為王某違反競業限制,于 2020 年 11 月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王某需履行協議、返還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王某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維持仲裁結果。
王某繼續上訴,上海市一中院二審時指出,不能僅依據經營范圍重合判定競爭關系。某信息技術公司面向金融及學術機構,某科技公司以年輕人為主要受眾,經營模式和市場差異大,不存在明顯競爭關系。最終,二審撤銷一審關于補償金和違約金的判決,但王某仍需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35993號一審判決書以及上海市一中院(2021)滬01民終12282號民事判決改編。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入第190號“指導案例”。
【律師評論】
本案裁判要點,可以概括如下:人民法院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時,審查勞動者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競爭關系,不應僅從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是否重合進行認定,還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方面是否重合進行綜合判斷。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不相同,主張不存在競爭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某信息公司主要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受眾為金融及學術機構;而某科技公司以文化社區和視頻平臺為主營業務,受眾主要為年輕人,二者在經營模式、市場及受眾上差異顯著,不存在明顯競爭關系。某信息公司僅以經營范圍重合為由主張王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舉證不足。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王某返還補償金和支付違約金,并不妥當。此外,王某與某信息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且仍在約定期限內,所以王某應繼續履行該協議,并按約定及時向某信息公司報備工作情況,以避免糾紛。
綜上,競業限制,是針對對原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要求其離職后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或任職行為。該制度旨在防止勞動者憑借原單位商業秘密謀取私利,損害原單位市場份額與利益。
而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關鍵在于確定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營或入職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由于競業限制在保護用人單位權益的同時,對勞動者就業權利有所限制,因此審查時需全面客觀。
實踐中,企業登記經營事項與實際經營常不一致,且經營范圍登記類別為工商部門劃分的大類,所以審查競爭關系不能局限于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否則對雙方可能有失公平。在具體案件里,可從企業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產品受眾及對應市場等多維度審查,以還原事實,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
*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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