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會
2024年第3期(總第3期)
【前言】
上海杜繼業律師將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改編成法律故事并進行評論,分享給大家,讓學法、知法、守法成為一種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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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講啦】
甲公司與乙丙兩公司簽訂《口罩生產線銷售合同》,合同約定:1.自動耳帶口罩機每分鐘產出效率為50片左右;2.產品質量標準應符合廠標與行業標準,質量以產品正常使用為準;3.整機保修期為半年,期間質量問題由賣方進行維修。
甲公司支付貨款91.8萬元后收到10臺口罩機并投入生產。此后,丙公司的工程師一直駐地參與設備運行指導與維修。
2020年7月中旬至8月25日,因口罩機質量問題生產出二百余箱(約2500片/箱)殘次品。
2020年8月28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檢測機構在相關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對口罩機質量、性能進行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意見書》,綜合判定案涉設備質量、性能不合格。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甲公司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殘次品損失及賠償費綜合酌定為4萬元。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合同約定,乙丙公司提供的設備應當符合廠標或行業標準,而案涉設備沒有依法認證的廠標,其提交的《操作手冊》上也缺乏生產廠商、產品型號、質量標準、生產效率等關鍵內容,且該操作手冊中載明的機器型號、尺寸與案涉設備不一致。廠商標準就是企業標準,該標準的認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示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而案涉設備沒有產品說明書。
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但因口罩機屬非標設備,暫未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即使沒有相應的行業標準,產品也應當符合通常標準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案涉設備在賣方派遣的工程師指導下生產仍出現大量的殘次品,口罩機無法正常生產,且經質量鑒定部門認定其質量、性能不合格。可見,乙公司、丙公司提供的是無法正常使用的帶口罩機。
于是,法院支持了甲公司退貨、退款的請求,同時酌定乙丙公司賠償甲公司損失4萬元。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據江西省靖安縣人民法院(2020)贛0925民初647號民事判決(2020年11月23日)改編。該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其“裁判要旨”將對全國法院具有指導作用。
【律師評論】
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概括如下:
1.在質量要求條款約定不明確又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對“非標設備”應采取“要素檢驗法”,通過設備樣品特性、生產效率要求、最長使用年限、調試維修次數等合同要素,確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
2.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主張要求退貨退款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失大小應結合違約行為所致實際發生損失及合同雙方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實務中,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涉及設備的質量標準時,通常只是簡單地約定應符合“國家標準”,但雙方往往并未進一步確認該產品是否存在國家標準。對于一些非標產品,不僅沒有國家標準,可能也不存在行業標準或通常標準,但《民法典》511條有個兜底的規定,那就是如果以上標準都不存在,則該產品應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而該案選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就是為了解決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在質量瑕疵認定中的適用規則。
另外,根據最高院所著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使用”一書的觀點: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是指在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所訂立具體合同的合同目的來確定質量標準。
譬如,張女士是一位著名的手模,經常拍攝珠寶配飾、彩妝護膚的照片,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她經常到某美甲店進行美甲服務。某一次,為了拍片,她與美甲店提前一天預約,要做法式水晶雕藝指甲,并選擇好了圖案。但是做完后,張女士發現美甲師的圖案造型比例失衡,顏色搭配效果與其宣傳圖片不符,導致張女士無法及時完成拍片任務而發生糾紛。
在該糾紛中,美甲店的服務質量如何界定?那就要根據本案的具體合同內容,看美甲服務后的效果是否達到張女士的美甲目的。如果美甲圖案的比例失衡,顏色搭配錯誤,讓人感覺雜亂無序,缺乏美感,并不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顯然是履行不符合質量要求。
最后,《民法典》第511條規定的質量標準,有一個遞進關系,依次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排列在前的標準優先適用。
而上述案例庫案例則具體指明了確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的方法,那就是,對“非標設備”應采取“要素檢驗法”,通過設備樣品特性、生產效率要求、最長使用年限、調試維修次數等合同要素綜合確定。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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