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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持續近5個月的科林電氣控制權爭奪戰,因“意外”因素再起波瀾,創始人團隊的“內斗”由此升級。8月5日,科林電氣總經理屈國旺、董秘宋建玲在北京召開媒體發布會,稱于7月16日收到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傳票,科林電氣起訴宋建玲、屈國旺、副董事長李硯如,理由包括私蓋董事會印章等,并索賠2000萬元。
事件的起因是一次股權轉讓:今年3月15日,李硯如、屈國旺等分別與海信網能公司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將他們持有的占協議簽署日科林電氣總股本3.19%的股份,自愿依法轉讓給海信網能公司。隨后,上市公司董事會就本次交易進行信息披露,明確表示“李硯如先生、屈國旺先生本次減持計劃不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因出讓方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按上交所規定,需要上市公司出具《上市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股份轉讓的情況說明要點》,作為本次交易辦理協議轉讓手續的程序材料之一。該情況說明要點的主要內容,正是前述信息披露內容。按理說,既然董事會已披露相關內容,對交易的合規性進行了公開背書確認,沒道理再在出具程序性材料上人為設置障礙。意想不到的是,當董秘按照任職13年來的常規操作蓋章之后,迎來的卻是科林電氣董事長張成鎖的瘋狂報復:刑事報案不成,又提出巨額民事索賠。
該民事訴訟案件,7月16日才正式立案,法院當天就發出了開庭通知,開庭日期竟然是7月19日。如果快遞慢一點,當事人可能都收不到。這一做法,顯然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不到2天的舉證期限,遠遠少于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的法定舉證期限,涉嫌剝奪了作為被告的答辯、舉證等訴訟權利。隨后又改成7月21日(星期天)“聽證”。而在民事案件中,開庭前事實上并不存在申請聽證的程序,更何況法院在非工作日“聽證”更顯怪異。一番折騰之后,當地法院已重新將開庭日期延后到8月9日。但此前種種急不可耐的謎之操作,讓當事人不禁要懷疑審判的公正性。
法院不僅是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裁判者,也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并不只是一句口號,更不是空中樓閣。除了無視法律規定的“著急開庭”之外,本案在沒有立案沒有案號之前,法院就已經提前向上交所等部門進行取證,也不知道是依職權還是依申請,但顯然與辦案正規流程相悖。這些明顯不合常理甚至涉嫌違法的謎之操作,不僅讓人難免對其能否公平審判提出合理質疑,更讓科林電氣被訴的董秘和高管感到害怕,以至于要離開石家莊去到北京開新聞發布會。
法治環境是最重要的營商環境。越是詭異的反常操作背后,越是可能藏著不可告人的人為干預。如果司法機關失去了居中裁判者的中立,也就失去了該有的權威和公信,這是對地方營商環境最大的損害。在法律議題面前,相比法院的專業,媒體當然都是外行。可是,涉訴的上市公司董秘高管,卻寧信媒體,不信法院,這無疑值得深思。本案涉及金額巨大,當事人應該有權申請相關辦案人員回避。鑒于該案引起的巨大關注,上級法院甚至可以考慮指定管轄。此案的背后,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爭奪,訴訟本身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但是裁判者應該就案論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讓場外因素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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