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事件聯合工作組專班通報:認定胡某宇系自縊死亡,尸體發現地系原始第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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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胡鑫宇自殺,他就是第一責任人,其父母想要致遠中學賠償,其實不太容易!
為什么?
因為:
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4款規定:
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無法律責任,那就不需要賠償!
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
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不承擔事故責任,那就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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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胡鑫宇剛失蹤時,找學校賠償,學校可能會拿出一大筆錢來平息這次事件。
現在已有定論,胡鑫宇偷偷離校,本就違反校規,在校外自縊,跟學校沒有關系,再找學校賠償,學校可能出于人道主義,只會拿出一筆慰問金表示心意。
所以,胡鑫宇父母要求學校賠償,其實很難。
為了尋找胡鑫宇,一百多天,胡家耗費了大量的財力,如今人財兩空,任誰也不可能善罷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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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案后續,免不了要打一場賠償問題的官司。
打官司講究證據,這里給胡鑫宇家屬兩個建議:
其一:
學校是封閉式的,封閉式學校,胡鑫宇怎么可以出來呢?
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學校沒有把可以出去的地方疏忽了!
調查一下:事故前,致遠中學圍墻的墻角是否年久失修,是否有缺口,是否鐵絲網損壞而沒有維修,是否有學生之前常有翻墻出入的情形!
如果有這些情況,說明致遠中學圍墻建筑存在安全隱患,作為封閉學校,對學生翻墻出入校園疏于管理,學校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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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
胡鑫宇失蹤當天,是下午五點五十左右在宿舍門口監控消失的。
學校直至當晚十一點四十左右才通知家屬,相隔接近六個小時。
晚上有晚自習,學校在晚自習要么沒有及時發現胡鑫宇沒在教室上課,或者發現后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以致錯過了最佳的尋找時機。
這樣,學校在教學管理方面存在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胡鑫宇雖然是自殺,但由于是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所導致,則學校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了。
那么,胡鑫宇父母就可以向致遠中學主張民事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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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項目: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因此事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具體能賠償多少錢?
律師認為:
【1】死亡賠償金:江西2022年城鎮居民人均收入43697元,賠償20年,賠償金為873940元。
【2】精祌損害撫慰金:江西當地標準為50000元。
【3】喪葬費:4萬余元。
【4】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這些發生多少就主張多少,法院是支持的。
所有賠償加在一起,估計一百萬元。
關鍵是致遠中學不可能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這種學生自殺案,法院要么判學校無責,要么判學校次責。
要是判致遠中學次責,承擔20%至30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大。
致遠中學賠償金額大致在30萬元左右。
當然,賠償并不是目的,這個案子警鐘長鳴,警示所有學校、家庭,包括教育相關部門,要共同關注,重視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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