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陽,有位男子現實生活中不愿找對象,中秋節回家,父母便逼迫他去相親,沒想到他對相親對象一見鐘情。
女孩對男子說不上喜歡,可也不反感。
雙方父母卻認為他們是天造一對,地設一方,極力撮合他們在一起。
怕夜長夢多,雙方父母約定到春節就讓他們領證結婚,就給他們擺酒辦婚禮。
雖沒舉行儀式,這約定也相當于是訂婚了,男子便邀約女孩一起去旅游。
女孩怕兩人單獨相處,對方控制不住自己會做出格的事,有些猶豫不決。
男子看出女孩的顧慮,便承諾利用旅游增加了解,培養感情,絕不會越界做女孩不愿意做的事。
女孩這才同意跟男子去旅游。
沒想到,外出旅游入住酒店后,男子不守信用,把女孩灌醉后跟她發生了關系。~
女孩惱羞成怒,選擇報案,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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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男子姓練,在廣州有份不錯的工作,28歲那年,曾經結過一次婚。
那個對象也是朋友介紹的,第一次見面,練某掃了女方一眼,就覺得沒戲,女方不但貌美如花,還身姿妖嬈,兩人站在一起,是妥妥的癩蛤蟆與白天鵝。
練某心想,她哪里會看上我,應付兩句,就準備撤,可出乎意料的是,女方想處處看,主動加了練某的微信。
女方這么有誠意,練某心花怒放,領著她進了一家餐廳,點了一桌子菜。
兩人吃得酣暢淋漓,在熱情洋溢的氣氛中,還相互敬了酒。
當晚,女方主動跟練某打招呼,問練某對她滿意不?
練某受寵若驚,滿意,當然滿意,是打著燈籠也找不到的那種滿意。
女方問:將來會對她好嗎?
練某恨不能跪下來對天發誓:將來要是對她不好,天打五雷轟 !
兩人聊得不亦樂乎,最后女方說,她是想奔著結婚的目的處下去,并暗示練某給她買輛車。
練某急于促成這段婚姻,二話沒說,第二天就給女方提了一輛車。
誰曾想,女方經常開著車去找前男友,兩個人隔三差五還一起出去玩。
練某哪能接受女方的這種行為,立馬收回車鑰匙,跟女方拜拜。
經過這次遭遇,練某便對找對象失去興趣,如今已經35歲,還是光棍一個。
練某不急,可他父母著急,逢人就打聽誰家的閨女沒出嫁,十里八村找不到合適的,就托人找外地的。
功夫不負有心人,父母終于認識一個路子 廣,撮和率高的媒婆。
好說歹說,中秋節,父母把練某誆騙來家,逼他去相親。
沒想到,練某對相親對象一見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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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練某的相親對象姓鄭,今年29歲,先前也談過一個對象,她曾全身心付出,甚至主動獻身,可還是有緣無分,最終分手。
媒婆上門提親,鄭某父母把練某的職業、收入、為人、家境、家庭成員摸排了一遍,認為練某非常適合女兒,激動得幾夜都沒合眼。
可鄭某初戀受傷,對相親卻提不起熱情,跟練某見面,純粹就是為了應付父母。
初次見面,雙方父母都很重視,親自到場。
鄭某父母對練某很滿意,見女兒對練某雖不排斥,但也看不出喜歡,便苦口婆心勸女兒:多給自己和對方一個機會,多相處一段時間,說不定就會愛上對方。
練某父母發現兒子對鄭某一見傾心,而鄭某有些敷衍塞責,便給兒子出主意:男追女隔座山,要主動,不能怕翻山越嶺,女孩是感性動物,能不能追上手,就看你的表現了。
雙方父母都希望成為親家,便約定,等到春節,兩個孩子都在家過節時,就給他們擺酒,讓他們領證結婚。
練某表示同意,中秋節后要回廣州上班,還邀約鄭某跟他同行,說到廣州給她找份工作,路上順便游玩幾天。
兩人初識,還不曾了解,鄭某怕單獨相處,練某控制不住自己占她的便宜,不想跟練某同行。
練某看出鄭某有些猶豫,便聲稱兩人只有多交往,才能深入了解對方,并承諾不會越界勉強鄭某做不想做的事。
練某說得在理,鄭某勉強同意一同去廣州,準備路上碰到風景秀麗的地方就游玩一下。
兩人吃飯時,練某勸鄭某喝酒,說喝多了可以在車上迷糊。
見鄭某喝得差不多了,練某并沒讓她在車上迷糊,卻要帶她開房。
鄭某醉酒有些難受,同意開房。
練某又說要照顧鄭某,就開一間房,鄭某也點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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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鄭某醉酒意識不清,倒頭便睡。
練某看到鄭某臉頰緋紅,忍不住色性大發 ,把自己的許諾拋到了九霄云外,迫不及待地與鄭某發生了關系。
興高采烈過后,練某清理好現場,回到另張床上裝模作樣地做起了正人君子。
次日凌晨,鄭某酒醒,發現身體有異常,立馬警覺起來,女孩心細,任憑練某把戰場他掃得一塵不染,還是被鄭某發現了蛛絲馬跡。
鄭某叫醒練某,質問他為什么不守信,趁她醉酒占便宜。
練某卻裝無辜,矢口否認對鄭某做過越軌行為。
鄭某本來同意入住同一個房間,對可能發生的意外已經有了一定的思想準備,可練某卻在她沒有知覺時做這種事,做過后還不承認,這樣沒有擔當的男人,怎能以身相許。
鄭某立即報警!
到案后,練某還抱著僥幸心理聲稱自己喝多了,什么也沒做。
警方從練某身上提取了生物證據,證據確鑿,練某又改口說鄭某是她未婚妻,鄭某同意跟他住一間房,就表示她是自愿發生關系,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當然,構不構成犯罪,練某說了不算,咱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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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練某是否構成強奸罪?
構成強奸罪主要看兩點:
第一是看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醉酒以及利用宗教迷信等等。
第二是看行為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簡單點說:女性是否同意。
本案中,練某是在鄭某醉酒時發生的關系,也就是說,在鄭某酒后處于不知、不會抗拒時發生的關系,并且練某違背先前約定,強迫鄭某做不愿做的事,他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練某事發后沒有逃跑,可不可以減輕量刑?
坦白、自首、立功、認罪認罰、主動經濟賠償并獲得諒解的情節都可以減輕量刑。
練某在明知被害人鄭某報警的情況下,依然留在案發現場等待處置,有自首意向,可他到案后狡辯,在生物證據面前才不得不供述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規定,失去了獲得從輕或者減輕量刑的機會。
衡陽衡南縣法院審理后認定練某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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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俗話說心急吃不了熱豆腐,練某倘若能夠尊重鄭某,不抱僥幸心理,會是另一種結局,很可能抱得美人歸。
鄭某既然答應跟練某同行,肯定會有心里預期的,如果練某表現好,鄭某說不定會主動獻身。
怪就怪練某不知道按序就班,一把好牌打得稀巴爛。
更何況,女人需要有擔當的男人,練某做了不該做的事,反而還不承認,還說人家自愿,這讓鄭某對他失望透頂,你不坐牢 誰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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