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西市分局原局長馮振勇不正確履行職責問題。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馮振勇在任營口市綜合執法局邊城大隊負責人期間,邊城大隊對管理轄區內某小區違建查處不力,工作不作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馮振勇負有主要責任。2022年8月,馮振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職務。
■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海東派出所原副所長許輝、民警姚學良等2人不正確履行職責問題。
2017年8月,姚學良在辦理某治安案件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未對該案件依法作出處理,許輝作為其帶班領導在對該案件處理過程中履職不力,負有責任。2022年9月,許輝、姚學良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大石橋市衛生健康監督中心副主任柳振余不正確履行職責問題。
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柳振余在任大石橋市衛生監督所黨支部書記、所長期間,明知某鄉鎮衛生院存在多次收到監督意見書后拒不整改的問題,未按規定采取強制處理措施有效制止該衛生院的違規行為。2022年2月,柳振余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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