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各種東西,小到日用品,大到生產設備,一旦產生爭議,一定要注意以下幾招,招招都可解憂。
![]()
第一招 網購管轄有便利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物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有約定,約定優先。
第二招 適時提出反訴
買賣合同糾紛中,如果被訴請求支付貨款,而買方認為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并主張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
第三招 認準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院必須主動審查的,司法實踐中常見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導致合同無效,如名為買賣,視為借貸合同,貨物并未實際交付,真的目的是融資。此種買賣合同無效,法院通常會判決返還借款本金并償付資金占用費。
2. 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導致合同無效,如購買拼裝車的行為違反了道交法的強制性規定,該買賣合同無效。
第四招 符合條件可撤銷合同
1. 因重大誤解可撤銷
“重大誤解”的認定在主觀上,包括對合同主體、交易標的是數量、質量等存在錯誤認識,從而行為上實施了非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如一件普通家具,卻誤解是名貴木材所致,出價100萬元購買,即可視為重大誤解行為,進而申請撤銷買賣合同。
2. 因欺詐而撤銷
具體表現為故意使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包括故意虛構貨物狀況,或故意隱瞞貨物的真實情況,進而讓受欺詐人產生錯誤判斷,從而簽訂了買賣合同。
而且民法典規定,如果第三人實施欺詐,只要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也可以申請撤銷買賣合同。
3. 因脅迫而撤銷
無論受對方還是第三方脅迫,均可申請撤銷。
4. 因顯失公平而撤銷
“顯失公平”的認定,主觀上要求利用了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如向文化水平較低的長者高價兜售;客觀上,訂立合同時價格顯失公平,如低于當時市場價的70%。
特別提醒:撤銷權行使的期限,重大誤解為90天,顯失公平等其他一般情形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5年。
第五招 利益失衡的格式條款可主張無效
對于合同弱勢的一方,往往被迫簽訂利益明顯失衡的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對于格式條款可提出以下有利主張: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力的,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3. 提出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
4.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失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六招 標的物驗收有玄機
1. 約定檢驗期的,應當按約定檢驗并將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
2. 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該在合理期限內將質量、數量等不符合約定的情況通知出賣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或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 合同中僅約定質量保證期而未約定檢驗期限的,仍要確定合理期限為檢驗期限,但最長不超過質量保證期。(質量保證期并不優先于合理期限,只是作為最長合理期限的補充)
4. 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限,但約定有索賠期限的,索賠期限可以視為標的物的瑕疵檢驗期限。
5. 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的,僅視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6. 有證據證明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質量異議期限沒有時間限制
7. 買受人在檢驗期內發現質量瑕疵,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但檢驗期滿后以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為由拒絕付款的行為,應視為違約。(最高院判例)
第七招 質量鑒定紛爭
1. 申請鑒定有兩個時間節點:一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二是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會進行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
2. 單方鑒定要謹慎。雖然當方鑒定不必然導致鑒定報告不被采信,但如果沒有封存檢材,導致產品滅失,無法進行二次鑒定的,很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
3. 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書面提出。
4. 在雙方約定有質量保證和質量問題處理條款的情況下,當事人再提出應委托具有相應紙質鑒定機構對全部產品重新抽樣檢測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判例)
第八招 互負債務可抵銷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
雙方互負債務的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
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權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
第九招 先履行抗辯權符合條件可限制
1.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發生對抗,如不安抗辯權成立,則后履行方不能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亦不能以此對抗先履行一方主張不安抗辯權。
2. 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而只是單純違反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第十招 逾期付款沒有約定也能主張逾期損失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仍可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第十一招 合同約定解除有變化
目前司法實踐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影響,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輕微,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守約方解除合同。
這一新規讓約定解除的條件與法定解除的條件非常接近,而法定解除的條件其實是不需要約定的。在此提醒朋友們,如果你認為已經達到約定的條件就應該解除,可能要失望了。常見的情形如:租客遲延支付租金,即使延遲的天數達到了約定的標準,起訴后對方只要能及時補交,法院一般就不會判決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二招 定金金額有上限
定金合同的成立是以定金是否實際交付作為判斷標準的,若未交付,則定金合同不成立。另外,定金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金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定金退回,雙方均不需要承擔責任。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