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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練某因懷疑其妻子應某與被害人馬某之間存在不正當交往,與馬某相約在某小區附近見面,練某通知其表弟即被告人李某陪同前往。李某自行聯系被告人陳某、華某前往,并告知二人聽其指揮。到達現場后,李某從其駕駛車輛的后備箱中取出一把水果刀交給陳某備用、取出一根鐵棍自持,等待馬某到場。馬某到達后與練某發生口角,練某端了馬某一腳、打了馬某一個耳光,并招呼李某等前來毆打馬某。李某見狀,向陳某、華某下達毆打指令,陳某、華某旋即追擊馬某,馬某奪路而逃,在逃走過程中摔倒在地。陳某追上來后,使用水果刀砍傷馬某的腿部、胳膊等處,華某對馬某拳打腳踢,李某駕車趕上后使用鐵棍毆打馬某腿部等處并踢踹其后背。練某趕到毆打地點后,阻止李某、陳某、華某等繼續實施毆打行為。后李某、陳某、華某將馬某帶至某地附近,練某亦駕車前往。練某與馬某交談過程中,李某、陳某、華某再次毆打馬某,后被練某再次阻止。事畢,練某要求李某、陳某、華某將馬某送往醫院救治,三人將馬某帶至醫院門口后離開。后四人被公安機關抓獲,關押于杞縣看守所。經鑒定,馬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頭部損傷、胸部損傷及左手拇指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二級;面部、肢體挫擦傷、肢體創口、右脛骨骨折及雙眼部、鼻部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微傷。后四人家屬均對馬某予以賠償,取得了馬某的諒解。那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陳某、練某、華某對被害人馬某的毆打行為應當定性為聚眾斗毆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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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本案系因婚戀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事出有因,目標明確,被告人練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陳某、華某對被害人馬某進行毆打,傷害故意明顯,并致被害人馬某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三處及輕微傷六處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多人對一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與單方聚眾斗毆行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客觀方面均表現為多人毆打了一人,犯罪后果均為導致被害人受傷的結果。對這類案件的定性分析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案即屬于這類案件中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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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對原審被告人李某、陳某、練某、華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還是聚眾斗毆罪。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本案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等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身體健康。
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主要的區別在于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聚眾斗毆罪規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聚眾斗毆行為較多地發生在公共場所,往往同時造成對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由于行為人公然蔑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公然向社會挑戰,破壞公共秩序。而故意傷害罪則規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本案案發地點確實處于繁華街道,屬于公共場所,但是案發時間發生在凌晨3時許,當時行人、車輛都非常稀少。現有證據尚不能證實李某、練某、陳某、華某公然蔑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公然向社會挑戰。李某等為了教訓馬某而深夜對其實施的毆打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馬某的身體健康,而非社會公共秩序。杞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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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某等的主觀心態中沒有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
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另外一個區別在于主觀方面不同。聚眾斗毆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上一般是出于為了爭霸一方搶占地盤,或為了報復他人,或為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而故意傷害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則一般是傷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動機可能多種多樣。本案起因系練某懷疑馬某與其妻子應某存在不正當關系,練某與馬某相約見面的主觀心態是想解決問題。見面之前糾集李某時的主觀心態是為了教訓馬某、防止自己吃虧。李某的主觀心態是幫助其表兄練某教訓勾搭嫂子的馬某,陳某、華某的主觀心態是幫助好友李某毆打他人。四人主觀上均為傷害他人的故意,并沒有搶占地盤、尋求刺激、報復他人等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故意。
三、本案不屬于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的想象競合犯。
有人認為,本案中練某為發泄私憤、報復馬某,糾集多人,李某等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同時亦構成聚眾斗毆罪,屬于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的想象競合。但是由于本案中李某等屬于持械聚眾斗毆,故應當按照聚眾斗毆罪對上述四人定罪量刑。但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練某只是糾集了李某,事前對李某糾集陳某、華某并不知情。故本案不能認定為練某事前糾集多人。練某只是在打斗現場才發現李某又糾集了陳某、華某到現場。另外,本案因家庭婚戀糾紛引起,練某等目標非常明確,就是要教訓馬某,防止馬某再與應某聯系,確系事出有因、目標明確。而且,本案案發于某日凌晨3時許,當時行人、車輛都非常稀少,談不上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綜合上述理由,本案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亦不屬于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的想象競合。
因此,查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對于區分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至關重要。結合本案,基于李某等的主觀心態,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本案宜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杞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杞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杞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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