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央發布重要文件,明確“十五五”規劃為2026-2030年期間全國發展的整體方向性指引。規劃第四十三章“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第一節“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中,對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提出了新的方向。
結合“十五五”規劃的養老金調整方向梳理如下:1956年至1961年出生人員是否會獲得更大幅度的調整、成為政策受益群體?針對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規劃明確提出要“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該要求可體現為2026年農民基礎養老金月最低標準將再次提高20元,加上2024年、2025年的調整,將實現連續三年每年提高20元,政策覆蓋超1.8億城鄉居民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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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于農民退休人員而言,1956年至1961年出生人員是否會獲得更大幅度的調整?
從年齡來看,至2026年,1956年出生人員已滿70周歲,1961年出生人員已滿65周歲,那么農民基礎養老金政策對65周歲至70周歲人員是否會安排更大幅度調整?參考上一年度遼寧省農民基礎養老金政策:中央最低標準從123元提高至143元,在此基礎上遼寧省地方加發31元,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合計為174元;同時政策明確,對65歲至79歲參保老人每人每月加發5元,對80歲以上參保老人每人每月加發10元。
由此可見,農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最低標準和地方加發兩部分構成,其中地方加發部分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與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因此不同地區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最終待遇存在差異。但從前述遼寧省的政策案例可見,地方對高齡農民的額外加發從65周歲起步,因此1956年至1961年出生人員獲得更大幅度調整具備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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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方面,盡管今年兩會并未明確202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是否繼續調整,但結合“十五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基本養老金調整向待遇較低群體傾斜的方向,可以判斷2026年基本養老金繼續調整的概率較高。若調整如期實施,在調整重點向待遇較低群體傾斜的背景下,1956年至1961年出生的高齡退休人員是否能夠獲得更大幅度調整?
結合2025年養老金調整安排,全國繼續執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的調整辦法,其中適當傾斜政策包含高齡傾斜與艱苦邊遠地區人員傾斜兩類。若“向待遇較低群體傾斜”是本次調整的核心方向與重點,那么適當傾斜政策就是對需要關懷的特殊群體的針對性支持,其中高齡傾斜即為高齡退休人員額外增加養老金。
參考2025年全國31個省區市的調整方案:遼寧對70-79歲退休人員高齡傾斜增加20元,對80歲以上增加40元;浙江對70-79歲傾斜增加25元,對80歲以上增加50元;西藏對70-79歲傾斜增加60元,對80歲以上增加80元。可見多數地區將高齡傾斜的年齡門檻設置為70周歲,這意味著1956年及以前出生人員更易獲得傾斜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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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關注的是,北京在上一年度調整中將高齡傾斜的年齡下限下調至65周歲:對65-69歲退休人員傾斜增加10元,對70-74歲傾斜增加30元,對75-79歲傾斜增加40元,對80歲以上傾斜增加50元。盡管65-69歲年齡段的傾斜額度低于70周歲以上群體,仍已體現出對65周歲以上高齡退休人員的政策關懷,即覆蓋了1961年至1956年期間出生的人員。
整體來看,相關待遇調整仍需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但結合目前政策趨勢,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對高齡老人的保障力度正逐步提升,1956年到1961年期間出生人員有較大可能在本次養老金調整中獲得更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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