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力(化名)于2012年4月1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綜合管理部經理。
2020年5月15日丁力與馮總在馮總辦公室為工作事宜發生爭執,馮總讓丁力“滾”,丁力就此離開公司未再上班。
同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并曠工多日為由作出解除合同決定。隨后丁力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丁力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起訴
「處理結果」
一審判決:老板說“滾”,無證據證明是滾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構成曠工,主張賠償金依據不足。丁力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查明,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并未要求丁力到崗,亦未因丁力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公司的事情與丁力溝通時,也沒有要求丁力來上班。
結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與妻子馮程至公司向馮總提出“要上班”,但馮總“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定丁力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其將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為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
從5月29日的面談內容來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勞動的情形下,馮總也未明確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
這種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丁力曠工。公司以丁力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原審法院所做判決有誤,本院予以更正。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丁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
新聞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點時新聞、工人日報
「法律評析」
中文的博大精神會使得「滾」具有多重含義,通常而言不能斷章取義的將滾直接定義為用人單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情景一:
老板:張三,上個月業績怎么這么差?你給我解釋一下。
張三:老板,這不是您安排我做公司的新產品嗎?目前還在上升期,這個月就能看到效果了。
老板:這不是廢話嗎?給我滾。
情景二:
張三:老板,我家里還有老婆小的要養,這個月的工資該約定該發了。
老板:張三,上個月業績怎么這么差?去財務那拿了工資,給我滾。
上述兩種情景,張三皆錄音了。情景一老板口中的「滾」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故勞動仲裁委或法院對于該等情形,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持。
情景二老板口中的「滾」具有間接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換而言之,勞動者僅憑錄音仍有不被支持的法律風險。
根據本案的情況,我們可以清楚得看到,丁力除了證明“滾”之外,還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證據,例如夫妻共同前往公司溝通的證據、用人單位事后以曠工為由解除的通知書。據此,二審法院的判決結合了上下文以及事后雙方的行為來做出的綜合認定。
換而言之,二審法官并沒有機械的做出認定,而是探究“滾”字背后雙方各自認為的態度,即真實意思表示,來認定誰明顯具有過錯。
根據本案的判決結果,相信很多勞動者就能清晰的知道,以后面對老板的“滾”該怎么辦了。
另外,對于本案勞動者來說,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形下,勞動關系的解除之日并非是勞動者回家等待的日期。故而在此期間,勞動者還可以主張正常的工資報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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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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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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