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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3年至2024年期間,浙江省杭州市發生一起挪用資金案件。被告人朱某(化名,男,38歲,浙江杭州人,某公司財務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資金共計280余萬元,用于個人投資。案發后,朱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朱某在羈押期間,主動檢舉揭發了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朱某家屬在案發后積極退賠全部資金,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朱某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定朱某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朱某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在挪用資金罪二審辯護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辯護過程
(一)二審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多次會見朱某,深入了解案件細節。趙飛全律師發現,一審判決雖認定了朱某的部分從寬情節,但對自首和立功情節的量刑價值認定不夠充分,導致量刑偏重。朱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這些法定從寬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充分體現。
趙飛全律師制定了以“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諒解”為核心的二審辯護策略,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朱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朱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會見朱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對朱某量刑過重,未充分體現自首、立功等從寬情節的量刑價值,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減輕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朱某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后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審對自首情節的量刑價值認定不夠充分。
第二,朱某具有立功情節。朱某在羈押期間主動檢舉揭發了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依法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朱某家屬已全額退贓并取得諒解。案發后,朱某家屬積極退賠全部資金280余萬元,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社會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四,朱某自愿認罪認罰。朱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五,朱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綜合考量朱某的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全額退贓取得諒解、初犯偶犯等情節,對朱某予以減輕改判。
三、判決結果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對朱某量刑過重,未充分體現自首、立功等從寬情節的量刑價值,依法予以減輕改判,改判朱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挪用資金罪二審通過“自首+立功”辯護成功實現減輕改判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挪用資金罪律師在二審階段的精細化辯護能力。
第一,自首、立功在挪用資金案件中的量刑價值。自首、立功是法定從寬情節,在挪用資金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量刑價值。趙飛全律師精準認定并有效辯護自首、立功情節,促成減輕改判,有力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二審辯護在糾正量刑偏重中的重要作用。一審判決雖已作出,但不代表案件終結。趙飛全律師通過對一審卷宗的全面審查,精準定位了一審量刑偏重的問題,成功在二審階段為當事人爭取到減輕改判。
第三,本案對同類案件的啟示。對于挪用資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積極推動當事人主動投案、協助辦案,最大化利用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涉嫌挪用資金后,主動投案、協助辦案可大幅減輕責任;應當委托專業的挪用資金罪律師,最大化利用法定從寬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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