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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某等人在某酒吧喝酒,在出包廂上廁所時與被害人覃某、滕某發生爭吵。莫某跑回包廂從其攜帶的書包里拿出一把牛角刀,并手持打開的牛角刀與覃某、滕某繼續爭吵,此時同在包廂的同案人楊某、韋某、何某、肖某、黃某(均另案處理)等聽到爭吵后一起從包廂出來查看情況。黃某在勸解莫某的過程中因害怕事情鬧大,將莫某手中的牛角刀拿走并折疊放入自己的褲子口袋,之后莫某、楊某、韋某、黃某、何某、肖某等與同覃某、滕某同一包廂出來的人爭吵并發生沖突,雙方互相廝打。在互毆中黃某拿出收在褲子口袋的牛角刀,并持牛角刀將被害人滕某腹部捅傷,楊某持卡齒刀將覃某左大腿捅傷,何某、韋某、肖某持酒瓶砸向從對方包廂出來的人,莫某用拳頭毆打對方,沖突結束后黃某、楊某、莫某、韋某、何某、肖某離開現場。經鑒定,被害人滕某因上腹部被單刃尖刀捅刺致下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覃某等其他三人的受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后莫某、黃某、楊某等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羈押于尉氏縣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莫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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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莫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首先,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隨意毆打他人則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素不相識的人。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身體權,客觀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其次,本案的發生是由于被告人莫某與被害人覃某等人因上廁所問題發生口角,后莫某又手持打開的牛角刀與覃某等人爭吵,經人勸解并拿走牛角刀后仍未停止爭吵,反而因為覃某等人的口頭辱罵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進而引起雙方多人互毆,毆打對象明確,即對方包廂的人。在雙方的互毆過程中,滕某被黃某使用莫某攜帶的牛角刀捅傷致死,覃某等其他三人受輕微傷。莫某雖辯解其拿出打開的牛角刀并揮舞是為了嚇退對方,但其應當能認識到該兇器可能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牛角刀被人拿走不受自己控制的情況下,仍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引發互毆,放任了傷害結果的發生。故莫某的行為既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客觀表現,亦不符合隨意毆打他人這一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莫某及同案人一方與被害人一方互毆,主觀上有故意傷害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尉氏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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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本案發生在娛樂公共場所,起因是雙方偶發口角,沒有蓄謀的表現,進而演變成雙方斗毆,造成人員傷亡,影響了公共安全秩序。犯罪行為表現較為貼近一般人認知的偶然性事件引發的公共秩序混亂及侵害人身財產安全,像似構成尋釁滋事罪。然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法益側重點不同,公共秩序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是區分兩者的關鍵,但并不是公共秩序受到侵害就一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但前提是該犯罪同時符合兩罪的構成要件,才能依照想象競合從重處罰的裁判要求。因此,對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進行辨析,是區分兩罪及準確適用法律的關鍵:
1.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及特征
在違法性層面上,尋釁滋事罪規定在刑法分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旨在保護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行為為隨意毆打、任意毀壞、起哄鬧事等,表現出行為針對的犯罪對象具有任意性,侵犯了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利益,且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行為要求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說明嚴重的危害結果是構成該罪的要件之一。
在主觀要件層面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指出尋釁滋事行為人主觀目的是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主觀目的也表明該罪的特征,成為區分該罪與彼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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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傷事罪的犯罪構成與特征
由于故意傷害類型較多,本文將以本案為例,著重從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區分進行討論。
其一,故意傷害罪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對傷害結果具有認知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他人身體機能健全的法益,不包含財產內容,而尋釁滋事罪保護不特定對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正常狀態。公共秩序受侵害應當根據時間、地點、人群等因素綜合分析。本案中,事件發生在某酒吧公共娛樂場所,但時間是凌晨1點,當時人流量較少,斗毆場地僅限于室內走廊,雙方使用的兇器主要有莫某自身攜帶的牛角刀、各自包廂的酒瓶、掃把等。事件從發生到結束,至公安人員到達現場總共2個多小時,大部分時間處于對峙狀態,激烈的互毆時間較短。再從犯罪對象分析,雙方因口角引發沖突,具有為各自一方出頭,共同對抗的動機,斗毆對象僅限雙方。因此,綜合全案分析,本次爆發的沖突對周圍公共秩序及公共環境下人財物的影響較少,暴力行為犯罪對象具有針對性,傷害也局限在雙方。本案對公共秩序的侵害程度較輕,不符合刑法關于尋釁滋事罪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其二,犯罪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是適用想象競合從重處罰的前提,尋釁激事罪最高法定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但適用從重處罰的前提是定罪的準確性,不可片面地尋求量刑合理而忽視犯罪行為本身的準確定性。通過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監控視頻等證據,可以較為完整地還原案發經過,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宜將本案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而非尋釁滋事罪。本案不適用想象競合從重處罰的原則,而是在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上考量量刑,并不包含尋釁滋事損害公共利益的范疇。【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尉氏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尉氏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尉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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