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孟祥磊)一層樓板之隔的鄰里,因生活瑣事引發矛盾。樓上持續產生的噪聲讓樓下住戶不堪其擾,在多次溝通無果后,樓下住戶專門購置設備,在夜間遠程操控制造震動和噪聲,試圖用“以噪制噪”的方式逼對方收斂,這樣的“維權”方式是否合法?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鄰里噪聲糾紛引發的行政案件。
肖某系順義區某小區居民。其認為樓上住戶長期存在跑跳、吵鬧等噪聲問題,嚴重影響自身正常休息。肖某雖多次嘗試與樓上住戶溝通協商,并向小區物業等相關方反映該情況,但雙方之間的噪聲糾紛始終未能得到妥善化解。
后肖某專門購買共振音響等設備,將裝置架設在家中,并于夜間通過手機遠程操控設備發出聲響。然而,肖某的“反制”行為不僅未能平息雙方之間的原有糾紛,反而擴散了影響,嚴重干擾了小區內其他無辜住戶的正常休息,引發鄰里報警。公安機關調查后認定,肖某實施了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依法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肖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轄區內涉嫌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依法具有調查處理職責。結合詢問筆錄、親筆供詞、證人陳述、檢查筆錄及現場查獲物品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肖某因與樓上住戶存在長期噪聲矛盾,專門購買并安裝共振音響設備,于夜間通過手機遠程操控發出聲響,其行為并非日常生活中偶發、附帶產生的聲音,而是具有明確目的性的主動實施行為,且已對他人正常休息造成現實影響。公安機關據此認定事實,具有相應證據支撐。
長期遭受噪聲困擾的一方產生不滿、焦慮,合乎常情;通過正當途徑排除妨害,也屬于權利救濟的應有之義。但對既有侵擾的反感和不滿,不能轉化為另行侵擾他人生活安寧的正當理由。鄰里共同生活于同一空間,各方均應遵守基本的行為邊界。若任由“以噪制噪”“以擾止擾”,不僅無助于化解原有矛盾,反而會使沖突在相互報復中不斷升級,最終損害共同生活環境的基本安寧。
綜上,肖某專門購置設備、安裝使用并在夜間遠程操控,具有明顯針對性和報復性,已明顯超出正常生活行為的合理界限,屬于法律規制的制造噪聲行為。公安機關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裁量并無不當。最終,順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肖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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