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連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都評論說:“對醫生是真狠,對干部是真松。”
據劉樹龍律師公眾號: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第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差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差額巨大’、‘差額特別巨大’。”在此之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追訴的要求是,數額在30萬元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從30萬元直接提升至300萬,入罪門檻提高10倍。該解釋將于2026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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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釋發布后,正在辦理的案件和尚未辦理的案件,以及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將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處理。
例如張某某在深圳擔任四級調研員,深圳調研員合法收入為40萬/年。2025年9月,紀委監委接實名舉報,經核實,張某某在銀行存款中有200萬超出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超過30萬元的法定標準。之后,張某某被紀委監委留置,留置結束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新的司法解釋發布,要求300萬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責任。2026年5月1日當天,張某某將被作出無罪不起訴,被無罪釋放。
已經起訴至法院的案件,只要5月1日前沒有完成二審終審宣判,均會被宣告無罪釋放。
一方面,顯著提高了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追訴標準。
另一方面,大幅降低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門檻,比如醫生收回扣累計超過3萬就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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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從 2026 年 5 月 1 日開始,民營企業老板挪用公司資金超過3萬就可能入刑。
不少老板習慣從公司賬上拿錢周轉,炒股、投資、借給親友,覺得只是臨時用一下,賺了錢再還回去就沒事。按照新規,這類行為都屬于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達到3萬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哪怕是實際控制人,也不能把公司資金當成私人錢包隨意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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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統一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執行。具體到醫療領域,這意味著長期存在爭議的“回扣”問題,將被納入更嚴格的刑事規制范圍。過去,一些醫務人員收受藥品或醫療器械供應商回扣,往往因為金額不大、標準較高而難以入刑。而新規明確,累計金額達到3萬元,就可能面臨刑事追責。這一變化無疑大幅壓縮了灰色空間,也釋放出強化行業整治的明確信號。
再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來源的情形。在此前規定中,立案追訴標準為差額30萬元以上。而新規將這一門檻直接提高至300萬元,并進一步細化為“300萬至1000萬為差額巨大,1000萬以上為差額特別巨大”。換句話說,如果一名公務員存在來源不明的財產,但差額低于300萬元,可能將不再需要被追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是其他罪,比如有確切證據且數額較大的貪污、受賄等,照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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