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老百姓的命根子,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但是城市發展離不開土地征收,因此法律上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不過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切實維護廣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的各項權益。只不過,由于土地征收往往會涉及眾多老百姓,且征收范圍又比較廣,因此,時常會發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所以,為了維護廣大被征收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019年修正、修訂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比如就征收程序而言,征收方想要推進征收工作,就需要先履行征收前置工作,包括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房屋)進行現狀調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款,之后能申請征地,這進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雖然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盡可能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但實踐中,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而且這些問題也是被征收人經常遇到的,尤其是以下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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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補償主體的問題
在土地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等違法的情況,想起訴時,卻不知道以誰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時有發生的。原則上,征收方需要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告知廣大被征收人具體的征收范圍和征收主體等事項。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由此我們可以得知,一般實施土地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在土地征收批準后,通常也都是由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土地征收的工作及補償。因此,如果遇到補償問題,征收程序違法想要起訴時,被征收人可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對于將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委托給了鄉(鎮)人民政府或是村委會的,縣級以上地方部門也不能因此就擺脫其的法定職責。換句話來說就是,只要補償不合理,房屋被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強拆,被征收人也需要以縣級以上地方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或是不承認其是征收補償主體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起訴期限的問題
在許多人的認知里,當自己遇上法律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任何時候都是可以的,沒有任何的期限限制。但這里凱諾律師需要告訴大家,并不是這樣的,向法院提起訴訟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并不是啥時候都能起訴,且起訴后法院都會給立案的。
尤其是行政訴訟,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非常短,一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只有六個月,且這個期限是從被征收人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算,比如說房屋被強拆了,那么要是起訴維權的話,這個期限就從被征收人知道強拆行為發生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要是過了這六個月的期限,那就等于是喪失了訴訟的權利。
除此以外,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相對于訴訟更短。一般就違法行為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時,其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也就是兩個月的時間。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把握好這兩個維權期限,避免錯過。
三、征地各項補償費的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的,所以,在不知道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時,可以查一下當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另外,對于村民住宅費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則是由相關部門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來確定。
雖然說《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但原則上來說土地征收應當要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實踐中,如果補償明顯低于這一標準,被征收人則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土地征收與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所以一旦遇到問題,比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被強制清除,房屋被強拆,或者是補償明顯不合理,征收程序明顯有漏洞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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