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大新鮮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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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香港廉政公署發布了《廉署起訴中間人涉40萬元賄會計師樓職員助布料生產商來港上市》的公告。公告顯示,廉政公署起訴一名中間人陳秋云,控告她涉嫌于2010年向兩名會計師事務所時任經理提供賄款共40萬元,以協助一間布料生產商來港上市。
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0年2月20日,向兩名畢馬威高級經理及助理經理分別提供現金賄款30萬元及10萬元,作為二人提供審計服務從而促使洪良首次公開招股的報酬。該名畢馬威助理經理拒絕受賄并向公司匯報事件。畢馬威進行內部調查后向證監會作出舉報,證監會其后將個案轉介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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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9年12月底在港交所上市的洪良國際,上市后僅3個多月時間,便因負責核對招股書財務數據的審計機構畢馬威內部舉報,引起香港證監會及廉政公署調查。最終監管機構認定該公司為了達到上市目的,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大肆包裝,在招股書中嚴重夸大了銷售收入和稅前利潤。
案發始末——緣起畢馬威職員的舉報郵件
2010年2月20日,在畢馬威香港辦公室樓下,一位名叫陳秋云的協助洪良國際上市的“中間人”,將一滿袋現鈔遞給畢馬威職員劉淑婷,作為她為洪良國際提供審計服務的額外報酬。劉淑婷拒絕接受這筆錢,但隨后,畢馬威高級經理梁思哲將這筆10萬港元的現金帶上了辦公室給劉淑婷。梁思哲是劉淑婷的上司,跟她一塊參與了洪良國際的IPO審計。劉淑婷隨后獲悉,梁思哲收受了來自洪良國際的30萬港元現金。
2010年3月1日,劉淑婷將此事以郵件的方式,向畢馬威負責內部調查的合伙人何詠璇進行了匯報。隨即,該合伙人兩度約談梁思哲,但梁思哲一度否認其收受賄賂。畢馬威于是緊急啟動了對洪良國際IPO審計項目的核查,并且發現了一些差異及問題。畢馬威決定將此事報告給相關的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及廉政公署于是相繼介入該案的調查。自此,揭開了洪良國際造假的內幕。
于是,2010年3月30日,上市僅僅3個月,香港證監會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洪良國際招股書資料虛假具誤導性、嚴重夸大財務狀況,勒令洪良國際即日停牌。
2010年5月10日,畢馬威請辭審計師職務并生效。經畢馬威向監管機構報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及廉政公署相繼介入該案的調查,并于2010年3月29日對洪良國際展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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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原文報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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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4月14日落案起訴一名中間人,控告她涉嫌于2010年向兩名會計師事務所時任經理提供賄款共40萬元,以協助一間布料生產商來港上市。
廉署2010年3月底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轉介個案,當時被告已離開香港。她早前回港后被廉署拘捕。經征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后,廉署今日起訴被告。
陳秋云,72歲,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她已獲準保釋,案件4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后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案發時,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打算來港上市,并透過被告介紹而委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提供審計服務。畢馬威一名高級經理及一名助理經理負責洪良首次公開招股計劃的審計工作,洪良于2009年12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主板上市,其后于2013年9月被除牌。
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0年2月20日,向該兩名畢馬威高級經理及助理經理分別提供現金賄款30萬元及10萬元,作為二人提供審計服務從而促使洪良首次公開招股的報酬。
該名畢馬威助理經理拒絕受賄并向公司匯報事件。畢馬威進行內部調查后向證監會作出舉報,證監會其后將個案轉介廉署。
畢馬威、證監會及聯交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一直與相關監管機構,包括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證監會保持緊密合作,透過流程監控及宣傳教育,確保上市申請公平公正,以維護本港金融市場的廉潔,并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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