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今晚報)
轉自:今晚報
福建一男子林語(化名)因身份被他人冒用借貸,莫名背上十萬元債務,銀行賬戶遭凍結,賴以謀生的車輛被收回,長期重壓之下更是患上抑郁。歷經艱難維權、自費鑒定,終在法院再審中洗清冤屈。然而,一場無妄之災,讓他陷入“贏了官司,卻難補損失”的現實困境。
賬戶突然凍結,男子“被執行”
2025年2月,福州閩清縣市民林語的生活,被一條突如其來的消息徹底打亂。
他在商店購買物品時,手機里的賬戶突然發現無法結賬,手機里彈出的消息顯示,自己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資金無法支取。一頭霧水的他聯系了閩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才得知自己被卷入一樁2013年的民間借貸糾紛,法院一審判他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因為他一直沒有還款,現在案件進入執行狀態,所以凍結了他的所有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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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弄清楚事情的全貌,林語向閩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了相關材料。他從案件材料中了解到,2024年黃某軍持一張2013年的借條向法院起訴,借條上寫著借款人“林語”,擔保人是林語的高中同學黃某。借條上還留有借款人與擔保人的簽名及指印。借據載明:“林語,于2013年7月19日向黃某軍借款人民幣10萬元。于次月18日起,每月18日,向黃某軍支付人民幣2500元作為利息”。
閩清縣法院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黃某軍請求法院判令林語償還本金10萬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審理認為,因林語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異議及證據,而黃某軍提供的材料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故依法判決林語敗訴,判決內容為“林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黃某軍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11.954萬元并支付以1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3.4%計算的利息。”
“我從未向任何人借過這筆錢,也不認識借錢的黃某軍,更沒有在任何借條上簽過字、按過手印。”林語說,此前對于這場官司,他自始至終毫不知情。并且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舊地址郵寄傳票,他早已搬家,也未收到開庭通知。
鑒定后簽字和手印不是本人 法院改判
明明沒有借錢,為何成為可“被執行人”?
林語說,借據上的擔保人黃某是其高中同學,黃某還欠他們家的錢,一直沒有還。他向記者出示了黃某于2016年2月及9月寫的3張借條,合計借款金額25萬元。記者隨后撥打林語提供的黃某手機號碼,發現該號碼已為空號。
林語告訴記者,他的身份證曾丟失過兩次,“不確定是不是黃某拿了我的身份證或復印件,去向黃某軍借錢”。
黃某軍在接受采訪時稱,他之前認為該案借款人就是林語,擔保人為林語的高中同學黃某,雖與林語不相識,但對方借款時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后因聯系不上黃某且無林聯系方式,于2024年9月起訴。他表示,黃某的父親是其多年好友,黃某愿擔任擔保人,且林語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
“我肯定沒有借過這筆錢。”為了證明自己的身份和簽名是被冒用,林語于2025年3月4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請求法院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借據上的簽名及指紋進行鑒定,并要求撤銷該份民事判決書。
2025年4月,法院曾兩次傳喚林語,了解該案情況。因賬戶被凍結期間,林語沒有收入,為了鑒定筆跡和指紋,他向親朋好友借了五千多元,前往福建弘正司法鑒定所進行筆記和指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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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福建弘正司法鑒定所出具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文書鑒定的最終鑒定意見為“《借據》落款‘借款人(簽字)’處‘林語’字跡不是樣本書寫人林語所寫”。另一份指印鑒定最終鑒定意見為“《借據》落款‘借款人(簽字)’處‘林語’簽名字跡處的紅色指印不是樣本捺印人林語所留”。
2025年6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此案,并中止原判決執行,林語的賬戶得以解凍。
法院查明:黃某軍根本不認識林語,全程只和擔保人黃某對接,借款時沒有當面核實借款人身份,沒有核對原件,也沒有和林語本人確認過借款。借款后的利息一直由黃某支付,黃某甚至明確告訴黃某軍“不要找林語”。法院認為,林語與黃某軍之間沒有真實借貸合意,借貸關系不成立。最終,福州中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因被冒用 損失誰來承擔?
官司贏了,但生活并沒有回到原點。
林語說,賬戶凍結后,他的生活迅速陷入連鎖危機。他本來是一名網約車司機,車輛靠貸款購買,每月必須按時還款。賬戶被凍結后,他沒有任何流動資金,無法按時還貸,很快出現還款逾期。盡管他多次向平臺和公司解釋情況,但仍因違約被收回車輛。
林語因賬戶被凍結、車輛被收回、收入中斷,導致他開始長期失眠、情緒低落、不愿見人。他到醫院就診后,被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需要經常服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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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法院執行后,賬戶凍結、自費的鑒定費、訴訟費、醫藥費等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都沒有任何一方負責,也沒有人給予補償。”林語說,他也多次反映情況,得到的回應都十分有限。
“我的訴求并不高,因此事對我造成實際損失給予合理賠償就好。”林語說,不能因為身份被冒用,又被法院執行后,事情就沒有下文了。現在他不知道這筆賠償該向誰來申請賠償。
林語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北京觀韜(昆明)律師事務所宋煒律師指出,林語被侵害的是人格權中的姓名權,這是本案黃某冒用他人姓名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基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人格權屬于人身權益,我國《民法典》對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行為也有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宋煒律師表示,林語是有權向其高中同學黃某主張民事侵權責任的,他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因黃某冒用、冒簽姓名和偽造手印的行為對其造成的一些系列經濟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津云新聞記者 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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