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據銅仁法院官微消息,2026年4月15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南水北調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濟師、中原區域總部原總經理樊新中受賄、行賄、洗錢一案,對被告人樊新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一萬元;對樊新中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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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樊新中利用擔任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貴州省水利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貴州烏江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貴州省水利廳廳長,中國南水北調集團水務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南水北調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中原區域總部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項目工程款撥付、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521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18年,樊新中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共計200萬元。2022年,樊新中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將其中20萬元轉換為現金并以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樊新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洗錢罪。樊新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使用違法所得向他人行賄,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事實和大部分受賄事實,行賄罪具有自首情節;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李憶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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